一、案件简介
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承接光伏储能项目劳务施工,因无施工资质劳务协议被认定无效,劳务公司以工程未验收、结算文件仅为调解让步、发票未全开拒付尾款。委托人委托刘志杰律师维权,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对应税金。
二、办案经过
1. 一审阶段:刘志杰律师梳理交付、项目并网发电证据,引用建工司法解释,主张工程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区分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效力,结算文件属工程量客观确认,非调解妥协;发票按已开票对应金额主张税金,未开票部分不作主张,兼顾公平。同时指出对方恶意拖延验收,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法院扣除质保金后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与税金。
2. 二审阶段:劳务公司上诉并提交事后质量瑕疵材料、微信记录,刘志杰律师当庭质证,瑕疵证据形成于一审判决后、无完整原件,且项目已投入使用多年;质量问题可在质保金结算中处理,不能拒付到期尾款。
三、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全额收回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 22 万余元、税金 1.1 万余元,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四、办案心得
1. 无资质施工不代表拿不到工程款,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可直接视为竣工验收;
2. 诉前调解形成的结算单、对账协议独立有效,仅确认欠款数额不属于调解妥协自认;
3. 发票义务与工程款支付区分处理,已开票对应税金有权单独主张;
4. 发包人事后提出质量瑕疵,优先通过质保金渠道解决,不能阻却当期尾款支付。
五、适用场景
自然人包工头、无资质劳务班组施工后,发包方以合同无效、未验收、未足额开票、工程质量为由拖欠工程款类纠纷。
六、服务指引
1. 施工完工后及时签署书面结算文件,固定工程量、欠付金额;
2. 留存工程交付、项目投产使用、开票记录等关键凭证;
3. 遇对方拖延验收、恶意拒付,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区分尾款与质保金分开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