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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梅律师代理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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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振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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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首先,在策略制定上,蒋律师准确界定双方为预约合同关系,紧扣“定金罚则”与“单方违约”核心,构建严密的抗辩逻辑。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方面,蒋律师敏锐指出原告“层高不足”的主张缺乏客观计量标准与合同依据,成功将原告的“主观感受”与“法定质量缺陷”剥离,彻底击破其退房理由。最后,蒋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原告因家庭意见不一等自身原因违约的真相,有力维护了契约精神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25日,原告李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小区认购书》,认购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的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并按约向被告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双方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项目封顶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若原告签订认购书后要求退房,则视为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024年8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销售人员要求退房,理由为实地查看时发现案涉房屋层高明显不足、空间压抑,不符合其居住使用需求。被告销售人员回复交纳定金后无法退还。此后,项目顺利封顶,但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某公司委托蒋梅律师出庭应诉。蒋梅律师答辩指出,双方定金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系因个人及家庭主观原因单方违约;案涉房屋规划设计均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所谓“层高不足”纯属主观感受;且认购书已明确约定退房不退定金,原告应受该条款约束。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定金退还事由。具体而言,即原告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或者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房屋层高不足、空间压抑,不符合居住条件,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层高不符合国家规划设计标准,无法证明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系被告一方原因所致。被告则主张,原告在认购后曾表达“不要吊顶、不要地板”“对房子不满意”“家人反对”等,充分证明其要求退房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审美、装修标准及家庭成员意见不一等主观因素,属于典型的单方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定金不予返还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定金的行为,构成预约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楼盘层高不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是被告一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定金退还的法定事由。原告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退还定金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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