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陆X与被告蒋X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蒋X。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蒋X由被告蒋X抚养,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离婚后,因被告工作繁忙,婚生女实际长期与原告陆X共同生活,由原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原告曾于2022年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获支持。此后,婚生女仍主要随原告生活,原告在县城租房居住,为女儿提供稳定生活与学习条件。随着女儿成长,其对母亲依赖明显,多次表达思念之情,情绪与学习受影响。原告具备稳定居住条件与抚养能力,为保障女儿健康成长,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已尽抚养义务,女儿随其及祖父母生活形成稳定社交圈,且原告无稳定住所与收入,抚养能力不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生女蒋X的抚养关系是否应当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主张其抚养能力优于原告,且变更抚养关系会打破女儿现有的稳定生活模式;原告则主张被告工作繁忙无法妥善照顾女儿,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且强烈意愿随原告生活,原告具备抚养能力,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女蒋X已年满八周岁,具备相应的感知与表达能力,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强烈且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主观上愿意抚养女儿,客观上具备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抚养能力。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法院结合女儿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自2026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至女儿成年。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蒋X变更由原告陆X直接抚养;被告蒋X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至女儿成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