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全貌与发生过程:
被告人吴X(化名)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5日,吴X在未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则佩戴安全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招聘并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被害人李X(化名)进行高处作业。当日,李X在某高速大桥民众侧主塔内进行拆除模板作业时,从约180米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X赔偿李X家属158.6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3年2月16日,吴X再次在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则佩戴安全带、未及时消除平台护栏位置未按规范设置密目防护网的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招聘并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被害人杨X(化名)进行高处焊接作业。当日,杨X在高11.4米的支架平台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X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事故,并指示证人作伪证,谎称杨X系在工地外江边溺水死亡,且称杨X不属于工地工人。事后吴X赔偿杨X家属198万元。2023年2月18日,吴X经电话通知后归案,如实供述第一宗事实,后经教育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案件争议焦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争: 辩护人提出吴X已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行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有监督巡查,已在最大程度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被害人拆除的模板不属于设备设施,不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提出平台护栏未设置密目防护网与杨X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吴X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之争: 辩护人提出妨害作证罪要求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吴X的指使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且若第二宗事故不构成犯罪,则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亦不构成妨害司法活动。公诉机关则认为吴X在重大责任事故后指使证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
数罪并罚与缓刑的适用: 吴X同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吴X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是本案量刑的核心问题。
案件重要突破点:
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论证: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平台护栏未设置密目防护网与杨X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法院从四个层面进行论证:其一,护栏高度1.2米至成年男子腰部,无特殊情况难以从护栏上方直接坠落;其二,杨X坠落前解开了安全绳,表明其对自身安全环境有充分自信,不大可能攀爬护栏;其三,多名证人根据行业经验猜测其系坐靠护栏不慎坠落或头晕跌落;其四,“2.16”事故前已发生“12.25”事故,吴X应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仍有所疏漏,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法院据此认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体现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智慧。
自首与坦白的双重从轻认定: 吴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第一宗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第二宗事实亦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两宗事故分别适用自首和坦白,从轻情节叠加适用,为后续适用缓刑奠定了法律基础。
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 两宗事故发生后,吴X分别赔偿李X家属158.6万元、杨X家属198万元,共计356.6万元,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量刑价值,充分体现了吴X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
数罪并罚中的缓刑适用: 法院在认定吴X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其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最终决定对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数罪并罚中量刑情节体系化适用的裁判思路。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严红光律师——吴X辩护人):
严红光律师为吴X确立了“定性抗辩+因果关系论证+自首固定+赔偿谅解落实+缓刑争取”的系统化辩护策略。在定性层面,精准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法律适用错误、被害人无需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等抗辩意见,试图从根源上动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在因果关系的论证上,提出未设置密目防护网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促使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裁判说理;在量刑层面,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确保自首与坦白情节的完整落地,同时协调家属筹措巨额赔偿款共计356.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在数罪并罚的框架下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X对第一宗事实有自首情节,对第二宗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本案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裁判思路。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往往面临“一对一”证据匮乏的困境。法院通过护栏高度、被害人行为习惯、证人行业经验、被告人注意义务等多维度间接证据的綜合分析,推定安全隐患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为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方法参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明知无资质仍安排作业”的认定规则: 法院明确指出,安排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拆除模板工作,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认定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
妨害作证罪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 法院认定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指使证人向公安机关谎称被害人系工地外溺水死亡、不属于工地工人等虚假事实,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这一认定对事故发生后试图通过瞒报、伪证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惩戒意义。
数罪并罚案件中缓刑适用的突破性实践: 本案被告人同时构成两罪,且涉及两起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存在瞒报、妨害作证等恶劣情节。但法院充分考量了自首、坦白、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最终在数罪并罚的框架下适用缓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灵活运用,也为同类案件中通过积极赔偿争取缓刑提供了路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