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张X经预谋后,到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栋一楼,使用工具撬开卷闸门,盗得被害人李X放置于此的汽车倒后镜21个。随后,张X将上述倒后镜交给被告人谭X保管,并让谭X帮其卖掉。谭X在明知这批倒后镜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八千余元的价格将倒后镜卖给他人。2018年9月5日,张X和谭X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倒后镜中的16个。经鉴定,缴获的16个汽车倒后镜共价值4.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盗窃罪、谭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出示了鉴定结论、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谭X的主观明知认定以及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X涉案金额不大,仅获利八千余元,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系初犯、偶犯,且有立功情节,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谭X辩称其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辩护人提出谭X主观上不明知倒后镜系赃物,指控证据不足,请求判决无罪。法院经审查认为,谭X在侦查阶段及同步录音录像中均供述明知倒后镜系张X盗窃所得,且张X多次供述已告知谭X真相,足以证实谭X主观明知,故对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定张X如实供述且提供线索抓获谭X,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谭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谭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