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名被告人交叉结伙,跨广西多市县、山东两地多次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涵盖汉至南朝、汉晋、明代等多个朝代古墓,其中一处作案地点位于自治区级古墓群保护范围内。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挖掘、打钢钎、吊运土方、保管出土文物、对外售卖文物。
经专业文物鉴定机构出具多份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出土文物包含国家二级文物、十余件三级珍贵文物及大量一般文物;盗掘活动对多处古墓葬本体造成严重破坏,对墓葬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公诉机关将五名涉案人员一并提起公诉,指控多名被告人存在多次盗掘、盗掘珍贵文物情节;其中两名被告人构成累犯,另有一人存有犯罪前科,均属于法定 / 酌定从重处罚情形。
本案当事人(同案第五名被告人)系外省户籍人员,受其他同案人员邀约,仅参与1次跨省盗掘古墓葬作案,参与程度浅、作案场次单一,涉案非法获利数千元。公诉机关起诉阶段未细致区分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参与频次、分工地位、实际作用,整体量刑建议偏重。当事人家属委托熊晓勇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刑事辩护工作。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熊晓勇律师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同案其余四名被告人量刑对比:作案7次主犯获刑十二年,作案6次且有前科人员获刑十一年六个月,作案3次人员获刑十年,作案2次外省人员获刑三年;本案当事人仅单次参与作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系全案五人中刑期最低。
三、律师价值
1.全面细致阅卷,区分各被告人参与程度与主次作用
律师完整查阅全套卷宗材料、多份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全部同案人员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文书等证据,逐一梳理五名被告人的作案场次、现场分工、获利金额、参与主动性,清晰论证本案当事人仅单次受邀参与,未策划组织、未负责挖掘、未经手文物售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远轻于其他同案人员,推翻公诉机关未区分罪责、笼统从重指控的逻辑。
2.全面挖掘全部从宽量刑情节,规范出具完整法律文书
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供述,引导当事人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前撰写完整书面辩护词,逐条援引《刑法》、文物犯罪司法解释中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完整梳理当事人全部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系提交法庭。
3.庭审针对性抗辩,纠正公诉机关量刑指控偏差
针对公诉机关未差异化评价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统一从重指控的瑕疵,庭审中逐项对比全部同案人员作案频次、文物等级、前科情况、涉案获利,清晰向法庭说明当事人不存在多次盗掘、主导犯罪等从重情节,不应参照情节严重同案人员标准量刑,该核心辩护观点被法庭当庭采信。
4.平衡文物保护立法导向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辩护工作充分兼顾打击文物犯罪、保护古墓葬的立法目的,不否认案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客观区分不同参与者的罪责轻重,促使法院在从严打击文物犯罪的基础上,对情节显著较轻的当事人作出宽缓处理,兼顾司法惩戒与人权保障。
5.专项核算羁押折抵期限,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刑期权益
律师逐项核对当事人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起止天数,向法庭提交刑期折抵专项说明,确保全部前期羁押时间依法足额抵扣,切实缩短当事人实际服刑周期。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您的亲友出现以下情形均可委托熊晓勇律师
①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传唤、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各地看守所;
②参与多人团伙盗墓,仅少量参与、受他人邀约入伙、非组织者、无获利或仅少量获利;
③当事人存在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涉案文物全部追回等法定从宽情节;
④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偏重,家属希望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大幅降档判决;
⑤涉案墓葬保护等级、文物定级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具备辩护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