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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犯罪量刑辩护案例 ——从犯认定、认罪认罚与积极退赃在二审改判中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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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信息

本案由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李X(化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改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李XX,男,案发前系某钢铁有限公司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铁前检验室副工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董宝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XX的一审及二审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21年4月,李XX在担任某钢铁公司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铁前检验室取样班长、副工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对供应给公司的物料取样环节进行监督、对物料检测数据进行抽查等职务便利,与时任铁前检验室工长唐X、熊X等人,通过不对取样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放任物料供应商引导取样工取好不取坏、不对物料进行抽检、修改检测数据、调换物料样品等方式,为物料供应商和业务员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钱款共计1300.845万元,李XX个人分得230.65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体系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分析研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构成受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从犯地位的量刑效果以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提出了针对性辩护意见。

一审阶段,辩护人围绕以下要点开展辩护工作:一是针对起诉指控的个别起数受贿金额提出证据瑕疵异议,认为部分金额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同案犯供述,缺乏充分旁证,应审慎认定;二是主张李XX不应承担全部受贿金额的刑事责任,而仅应对其个人实际分得金额承担责任;三是提出李XX职务变更后不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四是主张李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是根据李XX到案及供述情况,主张其构成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XX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认定异议,法院认为在卷证据能够形成闭环证据锁链,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共同犯罪责任范围的异议,法院明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对职务变更后不再具有职务便利的异议,法院认为李XX担任副工长后仍负有对进场货料取样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其知情不报、放任违规取样并收受钱款,仍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自首的主张,法院认为李XX在纪委谈话期间仅供述极少部分犯罪事实,被留置后才供述主要受贿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但可认定为坦白。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李XX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犯意提起者,仅与一名行贿人员直接联系、收受钱款后再分给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李XX及其亲属共计退缴赃款96.24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XX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以及2019年职务变更后其无法再为行贿人提供职务便利、只是收了钱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经全面评估一审裁判理由和证据情况后认为,一审在共同犯罪责任范围、职务便利认定等核心定性问题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单纯纠缠定性抗辩难以取得突破,遂将二审辩护重点聚焦于量刑减让,集中围绕从犯地位、坦白情节、退赃表现、认罪认罚以及罚金数额与家庭经济状况的适应性展开工作。

二审阶段,辩护人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悔罪,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筹措资金继续退缴赃款。在辩护人的沟通协调下,李XX在二审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3.5万元。至此,李XX累计退缴赃款达99.74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进一步巩固。出庭检察员亦认为,一审判决相比较于类案量刑偏重、罚金偏高,鉴于李XX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李XX在2019年职务变更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仍构成共同受贿,该部分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李XX在纪委谈话期间仅供述极少部分犯罪事实,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主要受贿犯罪事实以及监委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认定为坦白。综合李XX在一审、二审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鉴于其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罚金建议亦符合李XX家庭的承受能力,二审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量刑及罚金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没收已扣押赃款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李XX的定罪量刑和罚金部分以及继续追缴尚未退缴赃款的部分;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退缴在二审法院的赃款3.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赃款130.911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辩护心得

本案的成功改判,体现了辩护人在量刑辩护领域的专业化路径。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虽在一审已获认定,但如何将这一地位充分转化为实际从宽效果,仍有赖于二审阶段的持续努力。本案辩护工作的关键转折在于:准确研判一审裁判逻辑后不再纠缠定性之争,将辩护重心集中到量刑减让之上,通过促成认罪认罚、组织继续退赃等务实举措,为二审改判创造了坚实的量刑基础。同时,辩护人还应重视罚金刑与被告人实际承受能力之间的适配性问题,将家庭经济状况作为罚金辩护的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量刑建议,对量刑和罚金均予以调整,充分展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积极退赃在二审程序中的实际效果,也印证了辩护策略从定性抗辩转向量刑协商的必要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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