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辩护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回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马XX犯危险驾驶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董宝涛律师、上海XX律师担任马XX的辩护人。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凌晨零时许,马XX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某县出发,途经高速公路行驶至昆明市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马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马XX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体系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审阶段,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案件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部分证据取证程序不规范;二是呼气检测结果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三是上诉人并无犯罪故意,情节应进一步查明;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侦查程序合法性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呼气检测结果及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系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依法提取的血液样本作出,结论明确且能与其他在卷证据相互印证,依法应予采证;关于犯罪故意问题,二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该等程序性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辩护人通过全面审查证据、严格把关程序的辩护工作,为二审阶段的有效辩护奠定了基础。
二审阶段,辩护人与上诉人充分沟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中的适用空间,引导上诉人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在辩护人的积极促成下,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马XX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辩护人当庭充分阐述了上诉人的悔罪表现、初犯情节及适用缓刑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案件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从轻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改判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其一,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属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量刑情节,该情节使得量刑评价发生实质性变化,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对拘役刑期、缓刑考验期及罚金数额均有明确意见,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依法应予采纳。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本案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成功适用的典型案例。从辩护策略角度审视,辩护人审时度势,在一审阶段全面提出程序性与实体性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程序保障;在二审阶段则聚焦量刑情节的重新评价,通过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为改判缓刑创造了关键条件,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不被实际羁押的辩护目标。本案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阶段同样可以适用的制度优势,也展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专业判断和策略选择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实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