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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啟顺律师代理周X恋爱赠与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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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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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律师合理预判法院对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的扣减尺度,引导客户建立合理的胜诉预期,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绝大部分款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原告周X与被告王X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周X随后对王X展开追求,并自同年4月26日起通过微信多次向王X转款。5月8日,双方在四川省某地见面,周X花费六千余元为王X购置黄金首饰,二人随即开始同居生活,后又前往上海市同居近三个月。同居期间,周X陆续向王X转款,金额从九十余元至两千元不等,包含多笔五百余元、一千元等款项,转账总计达5.1万余元。后王X返回老家,双方终止同居并分手。周X认为其有权要求退还全部索要钱款及财物,遂委托黄啟顺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返还款项及黄金首饰合计5.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费用三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及财物的法律性质认定。被告王X辩称,案涉款项性质为一般赠与,且在同居期间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并主张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维权费用亦无依据。原告周X则主张,给付财物系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为王X购置黄金首饰及多次转款,系基于确立长久恋人关系甚至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不能视为一般的无偿赠与。现双方短暂同居后分开,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明显违背了周X赠与的初衷,故对返还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王X的生活开支,对原告转款中具有特殊含义及一千元以下的款项共计1万余元予以合理扣减。对于价值六千余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定其价值较高,不宜认定为日常增进感情的小礼品,应按购置价款返还。最终,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X款项合计4.7万余元;驳回原告周X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费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申请保全费六百余元均由被告王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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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啟顺律师,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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