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孔X于2024年结识。被告孔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X提出借款请求。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张X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孔X支付了借款本金6万元。被告孔X承诺于一个月后偿还该笔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孔X未能按约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仅于2024年8月24日向原告张X偿还了2万元。剩余4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委托黄啟顺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是否完备,即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双方陈述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二是被告已偿还的2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以及剩余未还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黄啟顺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上述焦点,充分举证并发表专业意见,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孔X于2026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一千元,合计4.1万元;二、由被告孔X支付原告张X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五千元;三、诉讼保全费四百余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二百余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减半收取四百余元,由被告孔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