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罗X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2023)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XX、罗X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华X作为诉讼代理人,李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黄啟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一审中,李X起诉要求李XX、罗X偿还借款,一审法院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李XX、罗X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黄啟顺律师代理李X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李XX、罗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具体的还款金额与期限。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李X则坚持要求上诉人按照一审判决及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借款事实的认定、还款责任的承担以及利息的计算存在分歧。黄啟顺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借款合同的效力、款项交付事实以及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说理,明确了上诉人的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经过黄啟顺律师的不懈努力与专业斡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李X燕、罗X分期偿还李XX借款本金,其中2024年4月至9月期间,每月1日前偿还五千元,合计3万元;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每月1日前偿还2万元,合计12万元。同时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若李XX、罗X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应立即偿还李X所有未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为二千余元,均由李XX、罗X负担。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