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昆明保险纠纷律师李开甫成功案例:廖X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理赔案 | 生效判决确认“挂名参保”无劳动关系,保险理赔前提不成立,成功实现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
李开甫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昆明)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开甫律师以“劳动关系不存在”切断雇主责任险理赔前提,充分运用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投保人无劳动关系这一关键事实,精准论证雇主责任险以劳动关系为理赔基础、“挂名参保”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有效抗辩《一次性赔付协议》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廖X(化名)诉称,其于2023年12月7日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2024年1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致左手第2掌骨骨折。2025年8月7日,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约定由某劳务服务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申报雇主责任险,理赔款合计55.840.15元直接支付原告。后因理赔未果,原告将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某劳务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以“原告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雇主责任险理赔前提”为由拒赔。

案件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生效法律文X已确认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系借用某劳务服务公司名义购买保险,该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原告是否具备保险金请求权。

《一次性赔付协议》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理赔款,该协议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未参与签订且未认可协议内容,协议效力是否及于保险公司。

某劳务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劳务服务公司承担。某劳务服务公司仅提供名义投保、未参与实际用工管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件,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要突破点:

生效法律文X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理赔前提不成立: 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要求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直接阻断了原告依据雇主责任险主张理赔的权利基础。

“挂名参保”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定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真实目的仅为挂名参保,并非建立真实的用工关系,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结果也不应被法律认可,自然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认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主张保险理赔的请求权基础。

协议效力不及于保险公司的司法认定: 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付协议》系双方自行约定,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未参与签订且未认可协议内容,协议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对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劳务服务公司不构成侵权的认定: 某劳务服务公司仅提供名义投保,未参与实际用工管理,未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不存在→保险理赔前提不成立”的核心抗辩策略。在事实层面,充分运用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原告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关键事实,从根源上切断原告主张保险理赔的权利基础;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雇主责任险以“劳动关系”为理赔前提,原告系借用投保人名义购买保险,该“挂名参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在程序层面,有效抗辩原告依据《一次性赔付协议》主张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理赔款的请求权基础,指出该协议系原告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成功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生效法律文X已确认原告与某劳务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借用某劳务服务公司名义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要求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该项前提在本案中不成立。某劳务服务公司仅提供名义投保,未参与实际用工管理,不构成侵权责任要件。判决驳回原告廖X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挂名参保”行为在雇主责任险中的法律效力认定: 本案确立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系被保险人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借用他人名义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挂名参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被法律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对当前劳务派遣、灵活用工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挂名参保”现象具有明确的警示和规制意义。

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本质区别: 本案清晰界定了雇主责任险的法律性质——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雇主)对工作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非工作人员的人身权益本身。因此,工作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是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这与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为保险标的具有本质区别。这一认定对实践中两类险种的区分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生效裁判文X事实认定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预决效力: 本案中,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体现了生效裁判文X认定事实在后续诉讼中的预决效力,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之间的证据效力衔接规则。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责任主体界定: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协议的性质差异。某劳务服务公司虽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但协议真实目的仅为“挂名参保”,原告实际接受案外人用工管理、工资由案外人发放,某劳务服务公司未实施实际用工管理,故不构成侵权责任要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形式下的责任主体划分提供了司法裁判参考。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开甫律师
李开甫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开甫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李开甫律师
15301201****7554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 高级合伙人
  • 金融保险 行政类 公司经营
  •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4层B区/12层/13层/15层B区/21层
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 182 8876 090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