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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保险纠纷律师李开甫成功案例:杨X家属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理赔案 | 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家属承诺放弃向雇主追索,雇主责任险理赔前提不成就,成功实现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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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甫律师以“雇主赔偿责任为前提”递进抗辩:运用《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证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及家属放弃追索而消灭,精准论证责任保险“无损失无补偿”原则及“其他保险扣除”条款,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实现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杨X(化名)系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派往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25年6月26日凌晨5时30分许,杨X在值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25年10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X的死亡属于工伤。2025年12月3日,杨X家属签署《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承诺领取完社保机构工亡赔偿款后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后从社保机构获得了工亡待遇赔偿。杨X家属认为用人单位为杨X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另行赔付保险金50万元,遂将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性质与理赔前提: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以用人单位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且家属签署承诺书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是否已经消灭,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否已不成就。

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扣除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由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只负责赔偿扣除其他保险责任的部分后的差额。”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后,是否还存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差额部分。

《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家属签署的承诺书明确“领取完社保机构工亡赔偿款后此事件就此了结,家属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该承诺书对雇主责任险理赔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损失,无补偿”原则的精准适用: 雇主责任险遵循“无损失,无补偿”的基本原则,即被保险人(雇主)须对受害人负有确定的法律赔偿责任,保险人才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且家属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后,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已经消灭,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已不成就。

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扣除条款”的有效抗辩: 保险合同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在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扣除其他保险责任的部分后的差额。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不存在差额部分,保险公司不应重复理赔。

《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切断理赔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家属签署的承诺书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该承诺书证明在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后,用人单位已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基础已不复存在。

诉讼主体资格的精准抗辩: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原告并非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已消灭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缺乏请求权基础。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确立了“雇主责任险以雇主赔偿责任为前提→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承诺书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理赔条件不成就”的递进式抗辩策略。在事实层面,充分运用家属签署的《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已因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及家属放弃追索而消灭;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雇主责任险的法律性质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赔付遵循“无损失,无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约定层面,有效援引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扣除条款”,证明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后不存在保险公司的差额赔付空间。最终成功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雇主责任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以用人单位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本案中,工伤保险已按照法定标准全额赔付,四原告亦签署《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此时要求保险人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的条件并不成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关系的司法认定: 本案清晰界定了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以用人单位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付以用人单位负有确定的法律赔偿责任为前提;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者赔付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的,雇主责任险不应重复理赔。这一裁判规则对两类保险的区分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损失,无补偿”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本案明确了责任保险中“无损失,无补偿”的基本原则——如被保险人(雇主)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及受害人放弃追索而消灭,则保险人的赔付义务亦随之消灭。这一认定对雇主责任险及其他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责任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在雇主责任险纠纷中的法律效力: 本案确认了受害人家属在工伤保险全额赔付后签署的“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承诺书,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有效。该承诺书可作为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已消灭的证明,从而阻断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这一认定对工伤保险赔付后能否另行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具有明确的裁判指引意义。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已消灭,故原告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法定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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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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