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啟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二审维持原判:
筑牢证据链条,切实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代理身份:黄啟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
案件类型:劳动工伤
代理结果: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依法生效,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案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邓XX入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资料员一职,被派驻至本地老旧小区道路改造项目工程项目部开展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但自入职之日起,公司始终未与邓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职期间,邓XX接受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通过钉钉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在项目专属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内容、提交工作日志,全程参与项目的资料整理与现场协调工作。但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仅通过公司账户及关联公司账户零星支付部分工资,长期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2024年2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邓XX正式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邓XX不服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邓XX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钉钉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邓XX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邓XX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4574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同时驳回了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邓XX系其关联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邓XX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黄啟顺律师作为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提交答辩意见,结合证据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案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联,属于关联公司;邓XX的工作内容属于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日常由上诉人进行管理,劳动报酬也主要由上诉人支付。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1.邓XX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的关联公司用工能否成立;
2.一审法院认定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本案的经验
第一,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常用的抗辩理由,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以个别工资支付主体、单方证明为依据,需紧扣“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业务组成性”三大核心标准,从工作内容、日常管理、报酬支付主体等多维度综合判断。
第二,劳动争议中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劳动者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电子数据是证明劳动关系与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效反驳对方抗辩。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整合微信工作记录、考勤数据、工资凭证等多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拆解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抗辩逻辑,紧扣劳动法律规定论证劳动关系存续事实与工资标准,成功巩固一审胜诉成果,为劳动者追回欠付报酬与法定补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举证能力的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正规工资条,能够依托的证据多是零散的聊天记录、打卡截图、转账记录。作为代理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碎片化的证据中梳理出完整的用工事实脉络,把零散的电子证据串联成符合法定认定标准的证据体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关联公司转移用工主体责任,本质是利用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混淆用工事实。面对这类抗辩,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笔付款、某一份单方证明,而要穿透股权关系,回归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标准——劳动者受谁管理、为谁提供劳动、谁是劳动报酬的主要支付主体。
同时,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充分共情劳动者的处境。很多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往往会对维权产生顾虑,律师不仅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也要通过严谨的证据准备和清晰的法律分析,给予劳动者维权的信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落地。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
适用于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的客户,涵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欠付劳动报酬追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等相关争议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