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93万被驳回!昆明李开甫律师:因果关系证据链完整构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二审维持全额赔付

  •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
李开甫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昆明)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开甫律师以因果关系证据链构建为核心,通过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差异及病历连续性,构建“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死亡”完整链条,弥补未尸检证据缺失;援引指导案例24号主张基础疾病不减轻侵权责任;以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动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系死亡根本原因,判决全额赔付934,186.27元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9日,谢X(化名)驾驶车辆掉头时与驾驶电动轮椅的李X(化名)发生碰撞,致李X受伤。交警认定谢X承担事故全部过错。李X当即被送医,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出院后仅两天,李X因突发意识丧失再次入院,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2月27日死亡。公安机关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意见均确认李X符合急性脑梗死致死的病理生理学特征,但均因尸体已火化且李X自身存在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未进行病理学检验不能明确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李X近亲属将肇事方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925.25元。一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是造成李X死亡的根本原因,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34.186.2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身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主张两家鉴定意见均未明确认定死亡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受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基础疾病,不排除系自身疾病或出院后摔倒导致死亡,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则主张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事故致伤部位(头部)、两次住院诊断的连续性、鉴定意见的倾向性表述等,足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是否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患有高血压3级、糖尿病等严重基础疾病,该类疾病本身即可引发急性脑梗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已经好转出院,不应要求保险公司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家属则主张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不排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认定: 两家鉴定意见均因未进行病理学检验而未能给出确定性结论,仅表述为“不排除”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受害人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受害人家属则主张“不排除”在医学术语语境下具有倾向性含义,结合病历资料足以认定因果关系。

未尸检的法律后果归属: 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家属在李XX死亡后未通知交警队、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并将尸体火化,造成死亡原因无法进行病理学检验,应由受害人家属承担不利后果。受害人家属则主张病理性检验结果只是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死亡原因应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不排除”鉴定意见的倾向性认定: 法院明确认定,在医学术语语境下,“不排除”就是用于倾向于此种诊断结果却又不能确定的情况。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排除交通事故损伤引发脑梗死的可能”,可以反映出该鉴定机构倾向性意见为交通事故。这一认定对含有“不排除”表述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的交叉印证: 李X第一次住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第二次入院CT检查仍显示“左侧额叶挫伤出血、右侧颞顶部皮下血肿”等颅脑损伤病症仍存在,说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并未治愈。两次住院诊断的部位吻合(晋宁区第二医院出院记载“右颞部及颞弓处轻压痛”与第二次诊断“右侧颞弓骨折”部位一致),形成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证据链。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 本案中,因尸体已火化、未进行病理学检验,因果关系无法达到“确定无疑”的证明程度。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事故致伤部位(头部)、病历资料的连续性、鉴定意见的倾向性表述等,认定了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认定对相似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受害人基础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李XX生前虽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根据其伤情情况及就诊资料,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李XX死亡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存在基础疾病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相一致。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受害人家属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受害人家属确立了“因果关系证据链构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主张+基础疾病不减轻侵权责任抗辩”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深入挖掘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表述差异,精准论证“不排除”在医学术语语境下的倾向性含义,并结合两次住院病历资料中颅脑损伤诊疗的连续性,构建了“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急性脑梗死死亡”的完整因果关系证据链,成功弥补了未尸检造成的证据缺失;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论证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在程序层面,有效抗辩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的免责主张,指出病理性检验结果只是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死亡原因应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最终成功推动一、二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系死亡的根本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934.186.27元。

案件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不排除”在医学术语语境下具有倾向性含义,结合李X的病历资料,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并未治愈,因颅脑损伤诱发脑梗死具有高度可能性。李X生前虽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根据其伤情情况及就诊资料,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李X死亡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存在基础疾病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934.186.27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含有“不排除”表述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本案确立了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中“不排除”的表述可作为倾向性意见予以采纳的裁判规则。在医学术语语境下,“不排除”即意味着倾向于此种诊断结果,结合其他证据(病历资料、就诊记录等)足以认定因果关系时,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事实认定。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含有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运用: 本案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无需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如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就诊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使法院确信因果关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裁判规则: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裁判精神相契合。受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未尸检的法律后果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未进行尸检并不当然免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因果关系成立,未尸检不影响法院的事实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主张免责的,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被害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开甫律师
李开甫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开甫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李开甫律师
15301201****7554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 高级合伙人
  • 金融保险 行政类 公司经营
  •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4层B区/12层/13层/15层B区/21层
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 182 8876 090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