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余某某,委托两名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两名合伙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兆麟律师。三方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酒吧,约定出资比例、权责分工。经营中双方因收款账户变更、账目核算、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诉请解除合伙、返还出资、分配合伙收益、分担亏损;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垫付亏损及劳务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审计,因双方资料不全被鉴定机构退鉴。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本诉、反诉,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和兆麟律师提交合伙协议、收支记录、沟通记录、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原告无单方解除合伙的法定及约定事由,劳务费无合同依据,亏损核算缺乏完整账目支撑,逐条反驳原告各项诉求,完整抗辩全部本诉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合伙协议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不满足合伙解除条件,原告基于解除合伙提出的返还出资、分收益、担亏损诉求均无依据;
- 双方账目资料缺失,审计无法完成,合伙盈亏无法核实;合伙合同未约定执行事务可领取劳务费,被告反诉主张不成立;
- 依据举证规则,举证不足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条款、民事诉讼举证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举证责任条款。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本诉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 驳回二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反诉诉讼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