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某某,男,因涉嫌某某犯罪,于2026年6月29日被武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某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周峰律师担任辩护人。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在押的某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及涉案事实。经初步研判,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不具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周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要件,详细论述了某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时间紧迫——黄金救援期仅37天。周峰律师迅速启动辩护工作:第一步,全面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周峰律师克服困难,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在押的某某,安抚其紧张情绪,详细询问了涉案细节、到案经过及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为判断案件走向奠定基础。 第二步,精准研判法律适用。 周峰律师结合某某涉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无前科劣迹、到案后配合调查等事实,对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认为本案完全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周峰律师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拘留并非必然转为逮捕,关键在于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第三步,主动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持续沟通。 周峰律师在提交申请后,与承办检察官(或警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结合类案处理经验,说明某某具备固定住所、稳定收入来源、家庭成员愿意配合监管等有利于取保的因素,并指导家属准备好保证人或保证金材料。 在周峰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办案机关认真审查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某某在被羁押多日后得以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了周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虽涉嫌犯罪,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某某在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后,被依法释放。 本案的成功取保,为后续辩护工作争取了主动,也为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