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张X诉称,2022年7月,经案外人张X介绍,被告罗X因资金周转紧张提出借款。张X通过微信与罗X达成借款38万元的合意,后因账户原因,某公司向罗X指定的被告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8万元,备注为“借款”。转账后,张X多次通过微信及短信向罗X催要,罗X均未回复。为维护合法权益,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X与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28万元及逾期利息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被告罗X在杨浩然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已故的案外人张X,其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合意及凭证,且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仅提供账户代罗X收取装修款,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与本案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二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款项实际出借人为某公司,张X仅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代理人,故某公司为唯一适格债权人。关于借贷关系,罗X向张X提供某公司账户,且其微信记录显示其知晓借款经过并多次将催款事宜告知案外人张X,故罗X应认定为名义借款人,借贷关系在某公司与罗X之间成立;某公司仅为收款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诉讼时效,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结合张X自述的借款期限及其催款记录,可认定还款宽限期已于2022年9月左右届满。原告于2026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罗X提出了时效抗辩。被告某公司关于其与本案无关的抗辩意见成立。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均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