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某科技公司就某小区项目建设工程向原告采购塑料管材管件,含税总价款暂计270万余元。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验收方式及付款节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多批次向某小区项目交付货物,由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签收验收,形成多份验收单,供货总金额达335万余元。原告陆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某科技公司仅支付137万余元,尚欠197万余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主张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为实际使用方,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某集团公司分别为前两者的独资股东,要求四被告承担共同或连带清偿责任。熊珂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某科技公司以原告未提供齐全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是否成立;二、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及材料签收方,是否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其全资子公司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以房抵债或承担债务,而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则坚称其仅为代收代验方,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科技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条件成就,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97万余元及违约金的诉请。针对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法院认定其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独立主体,案涉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仅负责材料接收和验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承担案涉债务,故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因被告XX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担责,原告要求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亦被驳回。被告某集团公司因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97万余元及违约金,被告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请。熊珂律师代理的两被告成功免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