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重病老人人身与百万财产,南通范欣璐律师特别程序代理实现姐妹共管监护判决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由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申请人ZX委托南通范欣璐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另一申请人ZX1系ZX亲妹妹,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案件核心背景:被监护人HX为二申请人母亲,多年身患乳腺癌、尿道恶性黑色素瘤等多种重症,2024年突发心跳骤停昏迷不醒,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姐妹二人此前曾签订赡养协议,后因母亲治疗方案、护理机构、名下百万存款及150万元共管资金处置产生重大分歧,ZX1先行向法院起诉申请单独担任母亲监护人;法院追加ZX参与诉讼,ZX同步提出监护权申请。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HX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矛盾焦点:ZX1主张ZX存在怠于送医、资金管理不当、情绪不稳定、失信等情形,不适宜单独监护;ZX举证多年独自陪同母亲赴上海化疗、长期居家聘请护工贴身照料,母亲清醒时明确意愿由其照料晚年,主张自身具备完全监护能力,不应被剥夺监护资格。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ZX委托后,系统整理十余年就医病历、陪护记录、转账凭证、家庭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我方长期独立照料重病母亲的客观事实;
针对对方主张我方不适宜监护的全部抗辩点逐条拆解举证,提交母亲清醒时指定我方监护的相关佐证、持续多年护理支出凭证;
申请母亲三女儿出庭作证,佐证我方全程负责诊疗陪护、用心照料,对比对方疏于看护、频繁转院引发母亲病情波动的事实;
庭审中紧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法定原则,论证我方熟悉老人身体状况、具备充足护理经验,同时客观认可妹妹具备医疗专业优势,提出共同监护的最优方案;
围绕母亲百万存款、工资、拆迁款管控规则发表代理意见,主张大额财产处分需双方共同确认,避免单方侵占老人财产。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认定HX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需设立监护人;
综合照料时长、护理经验、双方专业优势、无虐待遗弃行为等全部事实,指定ZX1、ZX二人共同担任HX监护人;
明确监护权责:日常人身照料、就医护理任一监护人均可单独代理维权;涉及处置HX大额存款、房产等重大财产,必须两名监护人共同协商一致方可办理;
本案为特别程序,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四、律师代理价值
完整固定多年持续照料老人的核心证据,推翻对方“不适宜监护”的全部负面主张,保住我方监护资格;
跳出姐妹单独争夺监护权的对立思路,提出共同监护方案,契合法院“最有利于老人”裁判标准,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在判决中明确大额财产共管规则,防止单方私自处置老人百万资产,守住母亲财产安全底线;
全程代理司法鉴定对接、证人出庭、庭审辩论全流程,厘清复杂病史、拆迁款、存款往来事实,免去当事人复杂取证、庭审应诉压力;
兼顾姐妹亲情与老人权益,避免监护权单独判给一方后引发后续财产、赡养二次诉讼。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家中老人重病昏迷、失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多名子女争夺监护权,可第一时间联系南通范欣璐律师
1、父母罹患重病、阿尔茨海默症、脑损伤昏迷,经鉴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名子女均主张单独担任监护人,互相举证对方照料失职;
2、子女长期独自陪护重病父母,其他子女极少照料,却主张独占监护权、掌控老人大额存款、拆迁补偿款;
3、老人名下存在百万级存款、房产、退休金,子女就资金保管、医疗开支报销、财产处置权限分歧巨大;
4、家庭内部曾签订赡养、监护书面协议,后一方违约反悔,无法自行协商监护、资金共管方案;
5、案件需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不懂鉴定流程、证据准备,担心鉴定结果不利于己方;
南通范欣璐律师深耕老年人监护、赡养家事纠纷,可提供病史与照料证据梳理、司法鉴定对接、证人组织出庭、特别程序全程诉讼代理服务。围绕“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核心裁判原则,针对性举证己方长期赡养付出,灵活争取单独监护或共同监护结果,推动法院设置大额财产共管条款,全方位保护失能老人人身照料、财产安全双重合法权益,化解兄弟姐妹监护权、财产权多重家庭矛盾。
六、案件整体总结
本案是典型失能老人监护权争议特别程序案件,涉案老人HX身患多重恶性肿瘤,昏迷多年完全丧失自理与辨认能力,经司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生姐妹二人因母亲治疗、护理、百万存款归属爆发监护权争夺。范欣璐律师接受长期贴身照料母亲的长女ZX委托后,核心办案思路分为两层:一是穷尽证据还原当事人十余年陪同上海就医、居家聘请护工日夜看护的完整照料事实,逐条反驳对方主张我方怠于赡养、不适宜监护的抗辩,完整保住当事人监护主体资格;二是跳出姐妹非此即彼的对立诉求,结合妹妹具备医疗专业知识、我方拥有长期护理经验的客观优势,向法院提出共同监护的折中方案,既兼顾姐妹双方赡养义务,又最大化保障重病母亲能持续获得稳定、专业的照料,同时争取到大额财产需双方共同处置的判决条款,从制度上杜绝单方侵占老人百万资产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