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许X、李X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X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宽带账号,为租赁IP获取利益,向李X提出开通IP“多拨”功能。李X因无修改权限,向徐X承诺好处费,徐X遂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通。吴X将IP资源租赁给被告人彭X,彭X又转租给某网站工作人员,最终流向不明人员。2017年,某市、某市等地发生诈骗案件,警方侦查锁定涉案IP系吴X实际使用。在警方侦查期间,徐X、李X、吴X、彭X明知其违规开通并租赁的IP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仍继续从事上述行为。此外,徐X还伙同许X为被告人张X违规开通多拨服务,张X将IP转租他人。案发后,彭X等人先后到案,如实供述事实,彭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审理核心在于被告人彭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IP“多拨”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X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彭X的辩护重点在于其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首先,彭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彭X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万元,未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最后,彭X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对彭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量刑上,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认定彭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彭X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彭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彭X违法所得1万余元,上缴国库。彭X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