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机械租赁部(经营者杜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T202XXXX1008的《吊装合同》,约定吊装总费用为3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签订后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待现场确定后支付进度款20万元,尾款4万元待湿电封顶完成且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余款待原告开具发票后支付。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依约在某钢厂为被告提供吊装服务。同年11月20日,双方就案涉吊装事宜签订《补充合同》,将总金额变更为34万元,并约定追加的2万元待原告开具发票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此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开具了全额发票,但被告在支付25万元后,剩余9万元迟迟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吊装费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剩余欠款金额的确认以及付款方案的重新协商。庭审中,被告对双方签订的《吊装合同》及《补充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确认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吊装义务并开具了34万元发票,对尚欠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然而,被告提出其当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能在欠款总额上作出一定让步,并申请分期付款。面对被告的还款意愿与实际困难,李洁律师在维护原告核心利益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分期还款的担保机制展开谈判,力求在降低原告坏账风险的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筹款期限。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承诺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机械租赁部劳务费6万元;同时设定了惩罚性违约条款,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6万元,则需向原告支付全额劳务费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