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介绍卖淫罪案件。当事人郑X因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被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刑事拘留,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诉。我介入后24小时内完成加急会见,通过精准的犯罪地位分析、全流程法律辅导和退赃策略安排,在侦查阶段仅用23天即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我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前模拟演练和精细化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本文从罪名定性、证据审查、辩护策略和量刑论证四个维度,完整复盘本案的办案过程。
一、案件基础信息
项目 | 内容 |
案号 | (2023)沪0115刑初1*1号 |
涉嫌罪名 | 介绍卖淫罪 |
案件管辖 | 上海市浦东新区(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办案机关 |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
辩护人 | 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案情概要
2022年7月起,被告人郑X通过微信与上游"聊手"建立联系,由聊手与嫖客商定嫖资后,郑X负责联系并安排卖淫女至约定地点完成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抽取介绍费牟利。截至案发,郑X先后介绍三名卖淫女与四名嫖客在浦东新区惠南XX多处住所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其中最后一次在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2年10月25日,郑X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介绍卖淫罪是上海涉黄类刑事案件中案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根据近年来上海尤其是浦东新区的裁判实践,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线上撮合模式占比上升。 传统的"站街拉客""会所经营"模式正逐步被微信、QQ、蝙蝠等社交软件的"线上中介"模式替代。本案中的"聊手+介绍人"分工模式即为典型——聊手负责招揽嫖客、商定价格,介绍人负责对接卖淫人员并安排见面,双方通过线上协作完成撮合。浦东新区XX间,此类"线上联盟式"介绍卖淫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二)分层打击与地位区分。 上海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通常采取"全链条"打击策略,但在量刑上注重区分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犯罪地位。作为"介绍人"角色,若仅负责居中传递信息、安排见面,通常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或作用相对较轻的实行犯,量刑上明显轻于"聊手"等核心角色。
(三)缓刑适用空间的实务观察。 从上海浦东XX的裁判数据来看,介绍卖淫罪(非情节严重)的缓刑适用率并不低,但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涉案人数少(3人以下)、获利金额低(远离"情节严重"门槛)、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退赃。本案的缓刑结果与上述裁判规律高度吻合。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以来浦东地区对涉黄类案件缓刑适用标准呈趋严态势,说明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始布局从宽情节,对于最终争取缓刑至关重要。
四、介绍卖淫罪法律分析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客观要件:实施了介绍行为。 行为人以口头、书面、网络通讯等方式为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传递信息、促成交易。介绍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卖淫双方为必要——本案中郑X通过微信接收聊手指令后安排卖淫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即使全程未与嫖客直接接触,仍构成介绍行为。
2. 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仍积极实施介绍行为。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未从中获利或获利极少,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且达到入罪标准,即可构成本罪(依据法释〔2017〕13号第八条)。
3. 入罪门槛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序号 | 入罪情形 |
(一) | 引诱他人卖淫的 |
(二) | 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
(三) |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四) | 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
(五) |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本案对照: 郑X介绍了三名卖淫人员(肖某某、张某某、赵XX),符合第(二)项"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入罪标准。故罪名定性本身不存在争议。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第一档: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属于上述第八条入罪情形、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加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序号 |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
(一) | 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
(二) | 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
(三) |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本案对照: 郑X介绍卖淫人员为三人,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十人标准;非法获利约为数百至一千余元,远未达到五万元的加重标准;卖淫人员均为成年人,无特殊保护群体。因此,本案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适用加重刑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