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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黎明律师代理许X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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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宋黎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一是精准定性,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成功论证许某会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争取到从犯认定;二是策略得当,积极促成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夯实了适用缓刑的基础;三是沟通高效,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达成共识,庭审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最优结果,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2025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XX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徐XX(另案处理)联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按照徐XX的安排,联系被告人许X会、张XX(另案处理)与网络诈骗被害人见面后收取现金,并将现金转移给徐XX。被告人许X会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接受被告人张XX的指令,与网络诈骗被害人见面后收取现金,并将现金转移给被告人张XX。

 

具体事实如下:

1. 2025年8月25日,张XX接到徐XX指令后,安排张XX到某市某区某小区附近公园收取郑某爱被诈骗后交付的现金15万元。其后,张XX将上述现金交给张XX。张XX从中抽取六百余元作为好处费自己留存,抽取一千余元作为好处费交给张XX,将剩余钱款交给徐XX。

2. 2025年8月27日,张XX接徐XX指令后,安排许X会到某市某区某小区收取赵XX被诈骗后交付的现金。其后,许X会在某公园收取赵XX交付的现金5.5万余元,并交给张XX。张XX从中抽取六百余元作为好处费自己留存,抽取一千余元作为好处费交给许X会,将剩余钱款交给徐XX。

3. 2025年8月30日,张XX接到徐XX指令后,安排张XX到某市某区某小区西北门收取郑某爱被网络诈骗后交付的现金6万元。后张XX将上述钱款交给张XX。张XX从中抽取六百余元作为好处费自己留存,抽取一千余元作为好处费交给张XX,将剩余钱款交给徐XX。

4. 2025年8月31日,张XX接徐XX指令后,安排许X会到某市某区某小区1楼收取金X珍被网络诈骗后交付的现金8万元。许X会收取上述钱款后交给张XX,张XX从中抽取六百余元作为好处费自己留存,抽取一千余元作为好处费交给许X会,将剩余钱款交给徐XX。

 

案发后,民警查扣许X会的违法所得一千余元。许X会参与2次,涉案金额13万余元,获利两千余元。归案后,许X会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金X珍1.5万余元、赔偿赵XX1万余元,取得二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许X会又赔偿金X珍1.6万余元、赔偿赵XX1.4万余元,取得二人谅解,并退出违法所得一千余元,预缴罚金一千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人许X会的主观明知程度及罪名认定。许X会是否明知其收取、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许X会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的认定。许X会归案后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

 

三、办案经过

宋黎明律师接受被告人许X会家属的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宋黎明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许X会,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起因、经过以及许X会在其中的具体行为。通过会见,宋律师确认许X会仅是受张XX指使进行“取现”和“转移”操作,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犯罪的策划,也未参与赃款的最终分配,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其次,宋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及监控录像等。通过梳理证据链条,宋律师发现许X会仅参与了两次取现行为,涉案金额13万余元,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再次,为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宋律师积极与许X会家属沟通,动员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宋律师的努力下,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许X会也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宋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提出了许X会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宋律师的意见,给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宋律师发表了条理清晰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

 

四、案件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许X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X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X会自愿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许X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查扣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下游“车手”、“取现”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雇佣进行线下取现、转移赃款的人员,往往容易与上游诈骗分子混淆。宋黎明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成功将当事人界定为从犯,大幅降低了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展示了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在财产类犯罪及下游犯罪中的重大量刑价值,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

 

六、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以下场景:

1.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别是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下游“车手”、“水房”取现人员的刑事辩护。

2.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起次要、辅助作用,从而争取从犯认定的辩护策略。

3. 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大,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家属有能力代为退赔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积极退赔争取缓刑的实务操作。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宋黎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通过细致的阅卷和会见,确立了以“从犯认定”和“积极退赔”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律师的专业指导和积极沟通下,当事人不仅认罪认罚,还全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最终成功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本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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