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检保书〔2026〕XXX 号
住址:XX 区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与被保证人 QQ 系亲属关系,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自愿作出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本人若未履行保证义务,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BC
2026 年 7 月 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三联送达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