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原告为当事人甲,被告为原告亲属,本案由我方婚姻律师曹子燕担任原告代理人。案涉争议为老宅拆迁腾退产生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屋权益。原告因婚姻关系变动,被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拆迁利益分配范围外。对方提出核心抗辩理由:原告从未在拆迁房屋中长期实际居住,不属于权益享有主体,无权分得任何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同时对方主张双方过往家庭转账属于拆迁款预支,应当抵扣原告应得财产份额。家庭多年资金往来繁杂,事实梳理难度较大,原告财产权益遭到全面否定。
办案经过
婚姻律师曹子燕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跳出对方设置的 “是否实际居住” 争议陷阱,确立以被安置人口身份为核心的诉讼思路,分层梳理证据与法律观点。第一,锁定拆迁安置核心书证,调取完整腾退安置协议,协议中清晰列明原告属于法定被安置人员,结合本地拆迁安置政策形成完整论证,说明拆迁补贴、周转费等补偿项目的分配依据是安置身份,并非实际居住情况,直接驳斥对方核心抗辩。第二,区分家庭普通经济往来与拆迁补偿款项,归集多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资金用途凭证,逐一佐证双方日常转账仅为亲属间生活接济,与拆迁安置补偿无关,否定对方抵扣份额的主张。第三,针对安置房屋居住权益诉求,结合安置资格对应的房屋分配规则进行法律论证,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提出原告愿意承担对应房屋购置价款的调解方案,主张原告享有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一审庭审完整提交全部证据、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对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律师再次完整梳理事实与法律逻辑,向二审法院补充政策解读与同类裁判参考,巩固全部诉讼观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判令其他家庭成员向原告支付数十万元拆迁补偿款,同时确认原告享有对应安置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法律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核心理由:
- 拆迁腾退安置协议已明确原告为被安置人口,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分配基础为法定安置身份,是否长期实际居住不影响原告享有对应补偿款项;
- 双方家庭内部转账有明确资金用途佐证,属于日常亲属经济往来,不能认定为预支拆迁补偿款,被告主张抵扣份额无事实依据;
- 原告具备合法安置资格,且愿意承担对应房屋购房成本,从拆迁政策、公平原则角度,应当确认其对安置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案例总结
本案妥善化解婚姻变动引发的家庭拆迁利益分割矛盾,厘清了拆迁安置权益的判定标准,打破了 “未实际居住就不能分拆迁款” 的认知误区。很多家庭财产纠纷中,亲属容易以生活习惯、私下金钱往来否定他人法定权益,而权益的归属核心在于书面协议、政策规定确定的合法身份资格。婚姻律师曹子燕精准抓住案件核心法律关键点,梳理繁杂资金与拆迁文书证据,通过一审、二审完整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既帮当事人追回足额补偿款,也保障了当事人稳定居住的基础需求,用专业法律服务守护家事财产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