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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睿律师代理赵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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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睿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上诉人关于协议未生效的抗辩,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表见代理效力及各方实际履行行为两个维度进行有力反驳。通过梳理复杂的银行流水与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庭审中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赵X与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约定赵X向某公司出借资金,月利率为2%,并指定了收款账户。赵X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X等人支付了借款共计100万余元。因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赵X与某公司、黄X、孙X、夏X于2015年12月签订《代偿还款协议》,确认某公司尚欠赵X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并约定由黄X、孙X、夏X作为丙方代为分期偿还欠款及利息。

 

此后,因各方就还款金额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赵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黄X、孙X、夏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黄X、孙X、夏X承担连带责任。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代偿还款协议》因某公司未签字盖章而未生效,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芦睿律师作为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代偿还款协议》是否生效,夏X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诉人夏X主张,该协议系三方协议,借款人某公司作为乙方并未签字或盖章,依据协议约定“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故该协议尚未生效,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赵X答辩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已在协议丙方处签字,其行为既履行职务又行使保证人行为,协议已生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但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黄X已在协议文本上签字,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在协议签订后,包括夏X在内的合同义务人已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某公司亦未就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因此,夏X主张合同尚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夏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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