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与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约定赵X向某公司出借资金,月利率为2%,并指定了收款账户。赵X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X等人支付了借款共计100万余元。因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赵X与某公司、黄X、孙X、夏X于2015年12月签订《代偿还款协议》,确认某公司尚欠赵X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并约定由黄X、孙X、夏X作为丙方代为分期偿还欠款及利息。
此后,因各方就还款金额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赵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黄X、孙X、夏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黄X、孙X、夏X承担连带责任。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代偿还款协议》因某公司未签字盖章而未生效,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芦睿律师作为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代偿还款协议》是否生效,夏X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诉人夏X主张,该协议系三方协议,借款人某公司作为乙方并未签字或盖章,依据协议约定“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故该协议尚未生效,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赵X答辩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已在协议丙方处签字,其行为既履行职务又行使保证人行为,协议已生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但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黄X已在协议文本上签字,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在协议签订后,包括夏X在内的合同义务人已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某公司亦未就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因此,夏X主张合同尚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夏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