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吴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及二审发回重审。原告沈X诉称,2015年3月3日被告吴X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8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利息由被告自行结清。因多次催要未果,沈X诉请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郑X未出庭应诉。被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律师出庭应诉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指出涉案款项并非民间借贷,实为非法赌债及高额利息。吴X辩称,其因参与赌博累计输掉巨额资金,原告明知其赌博仍为其提供筹码并计算高额日息,涉案28万元借条系在赌博过程中被逼书写,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郑X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涉案28万元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分四次交付了28万元借款,而被告抗辩该款项实为赌债转化,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虽在形式上符合借贷要件,但被告否认收到借款并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结合被告提交的公证短信、录音及利息计算表等证据,原告明知被告参与赌博且欠有外债,在被告未归还前期借款的情况下,连续出借大额现金且无担保,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原告在历次庭审中对28万元款项的交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未能提交款项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仅凭借条主张借贷成立证明力不足,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沈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千余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