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原为某公司员工,彭X系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彭X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何X借款共计7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厂房租金及日常经营。同年9月5日,彭X向何X出具《借条》,确认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借款7万元,承诺于2019年10月25日前归还,并载明无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彭X及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何X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芦睿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X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3600余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何X与彭X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彭X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第三,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四,被告方主张何X代收公司租金及押金未返还的抗辩理由能否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彭X逾期未还款,理应偿还7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4.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条》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厂租,彭X作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某公司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租金问题,因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寻途径解决。最终法院判决:彭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何X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3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