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系多年朋友关系。自2024年11月起,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刘XX借款。经双方确认,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刘XX向刘XX转账合计266万余元;同期,刘XX向刘XX转账还款合计342万余元。两者差额为76万余元。刘XX认为,刘XX多收取的利息远超法定标准,属于高利贷,超额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双方沟通无果后,刘XX诉至法院,要求刘XX返还不当得利72万余元。
刘XX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共同投资关系。案涉款项系投资到刘XX提供的项目中,刘XX返还的款项系投资利润。此外,刘XX提出反诉,称双方于2025年1月11日对账后,刘XX尚欠其5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要求刘XX归还该5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刘XX还主张刘XX涉嫌诈骗,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共同投资?
2. 刘XX收取的超额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予以返还?
3. 刘XX基于《借条》提起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性质。刘XX提供的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中频繁提到“利息”,且刘XX曾通过微信向刘XX出具《借条》,这些均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刘XX主张双方为共同投资关系,但仅凭聊天中零星提到的“有个单子”、“凑一下”等言论,无法确认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关于利息与不当得利。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每笔借款的利息标准,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诉讼中,刘XX自愿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3.8万余元,法院予以认可。扣除该合法利息后,刘XX已超额偿还了款项,刘XX多收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刘XX出具的51万元《借条》因与实际欠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移送公安。刘XX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嫌犯罪,其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刘XX未按期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其反诉请求被依法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不当得利72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刘XX的反诉请求。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联系律师:
1. 陷入民间借贷纠纷,且双方对款项性质(借贷与投资、合伙等)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2. 面临高额利息、砍头息争议,需要重新核算本息并追回超额支付款项的案件;
3. 双方资金往来频繁、笔数众多,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梳理复杂财务明细与证据链的案件;
4. 对方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抗辩或要求移送公安,需要律师进行专业应对与危机处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