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秦X与被告赵X、第三人沈X及胡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原告秦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郭长源律师及和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借贷合意证据以及催款记录,明确了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郭长源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委托调解工作,代表原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共同还款责任的认定,即被告赵X与第三人沈X、胡X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其次是欠款总额的确认,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各方对最终应返还的金额存在分歧;最后是调解方案的可行性与违约制约机制,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同时,给予被告及第三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并设定有效的违约惩罚条款,以防止对方拖延履行或逃避债务。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确认赵X、沈X、胡X应共同返还秦X70万元,经各方协商同意以50万元了结本案债务。二、付款期限及方式:赵X、沈X、胡X于2026年2月12日付款25万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于2026年3月3日前支付剩余25万元。如赵X、沈X、胡X到期未足额支付,秦X有权按70万元扣除已付款项的余额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秦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七千余元,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缴纳。五、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签字捺印并经法院审查后生效。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并由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