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全额垫资施工,合同总价款188.8899万元,明确分期付款节点,同时约定首期工程款逾期未付,施工方可主张全部剩余款项。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后续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结算总价。建设单位到期未支付首期工程款,经多次催告仍拒不付款,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并确认对案涉绿化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当庭认可欠款事实,但以无力支付、需施工方持续养护为由抗辩。
##办案经过
施亚军律师作为施工方委托代理人,完整提交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审定全套书面证据,锁定垫资条款、逾期一次性付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事实。庭审围绕合同付款违约条款、建设工程法定优先受偿权展开论证,驳斥对方无力付款、养护义务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明确养护义务不能抵消工程款支付义务,依法主张全额工程款及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权利,全部诉讼主张均被法院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支付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同时确认施工方对案涉园林绿化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4元由建设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