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建军律师代理董X强工伤行政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陈建军律师 在线
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6861
    服务人数
  • 2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建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面对某人社局“未下地务农即非日常必要活动”的机械认定,陈律师精准切入“农民维系生计”与“日常生活必需”的法理内核,将法条与农村生活实际紧密结合。通过细致梳理通勤时间、路线及村民生活习惯,有力驳斥了被告的主观推断,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裁判规则,最终促成行政机关败诉并重新作出认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董X强之女王XX系某矿业公司操作工。2025年5月3日早6时57分,王XX下夜班后骑电动车沿某国道返程,7时46分在途经自家田地路口短暂停留后驶出横穿国道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人社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编号某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XX绕行田地未实施农事劳作,不属于下班途中日常必要活动,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董X强不服,委托陈建军律师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下班途中短暂照看自家田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

某人社局辩称,王XX返程中途绕行田地,未实施农事劳作,该行为不属于下班途中日常必要活动,且事发时间已超出合理通勤时间。

陈建军律师代理原告指出:第一,被告以“是否吃早饭”区分下班时长不能成立,事故发生时间属于下班合理时段;第二,王XX作为农村村民,下班顺路看管自家田地属于维系生计的必要行为,是日常生活所需;第三,事发地点沿国道主线,行驶路线未偏离回家主干道,符合合理路线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XX标准下班时间为早7时左右,事故发生于7时46分,属于合理区间;单位与住宅仅有一条通行道路,事发地点未偏离回家路线;其短暂照看自家田地属于生计必需活动,不应排除在下班途中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人社局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建军律师
陈建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建军律师
5.0分服务:6861人执业:22年
陈建军律师
11404200****9212 执业认证
  • 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长治市城东路都市名门B座203号(八一宾馆东侧)
陈建军律师,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陈建...
  • 139 3553 2959
  • 1863550559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