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强之女王XX系某矿业公司操作工。2025年5月3日早6时57分,王XX下夜班后骑电动车沿某国道返程,7时46分在途经自家田地路口短暂停留后驶出横穿国道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人社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编号某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XX绕行田地未实施农事劳作,不属于下班途中日常必要活动,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董X强不服,委托陈建军律师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下班途中短暂照看自家田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
某人社局辩称,王XX返程中途绕行田地,未实施农事劳作,该行为不属于下班途中日常必要活动,且事发时间已超出合理通勤时间。
陈建军律师代理原告指出:第一,被告以“是否吃早饭”区分下班时长不能成立,事故发生时间属于下班合理时段;第二,王XX作为农村村民,下班顺路看管自家田地属于维系生计的必要行为,是日常生活所需;第三,事发地点沿国道主线,行驶路线未偏离回家主干道,符合合理路线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XX标准下班时间为早7时左右,事故发生于7时46分,属于合理区间;单位与住宅仅有一条通行道路,事发地点未偏离回家路线;其短暂照看自家田地属于生计必需活动,不应排除在下班途中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人社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