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网络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经典辩护案例:出借银行卡供赌资结算、入股赌博平台分成,从犯获大幅减轻处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闽 0103 刑初 XXX 号
判决作出时间:2023 年 11 月 25 日
二、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主体信息
被告人甲,男,1988 年出生,户籍地福州仓山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 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2 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3 年执行逮捕,羁押于福州某看守所。
承办律师:林鸿传,福建奥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二)指控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实施两类开设赌场相关犯罪行为:
出借多类账户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
2021 年初,被告人甲明知他人运营网络六合彩赌博平台,仍以每月固定报酬,先后提供本人建设银行、XX银行两张银行卡用于赌资收付;同时自行使用名下工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协助流转赌资。
经统计,涉案全部账户累计接收赌资超 120 万元,被告人甲从中获利 45000 元。公诉机关认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收取赌资超 100 万元,属于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股境外六合彩投注平台参与利润分成
2022 年,经同案人员介绍,被告人甲入股境外六合彩赌博网站,参与平台指定会员投注盈利分成:平台抽取会员盈利 20% 后拆分为六份,被告人甲分得其中一份;两次结算中一次获利 8399 元、一次亏损 7407 元,实际净获利 992 元。
综合两项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其系共同犯罪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林鸿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提出四大辩护观点:
定性异议辩护:当事人仅出借银行卡,未参与赌博网站运营、转账、取现等核心操作,不清楚上游人员完整犯罪模式,涉案出借账户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共犯;
从犯从轻辩护:当事人仅提供资金结算辅助,并非赌场组织者、策划者、管理者,不认识上游核心人员,在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量刑从宽情节辩护:当事人无同类赌博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赃缓刑辩护:家属愿意全额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结合全案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网站勘验数据、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认定关键事实:
被告人甲主观上明确知晓上游人员运营网络六合彩赌博平台,主动有偿出借银行卡,还自行操作工商卡、支付宝协助收支赌资,后期主动入股赌博平台分红,存在完整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帮信罪,辩护律师定性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涉案账户接收赌资超 120 万元,违法所得合计 60806 元;案件审理阶段,家属已全额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甲在出借银行卡结算赌资的共同犯罪环节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
(五)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4 日止;
被告人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 60806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作案手机依法没收;
驳回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余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全部采纳。
三、案件总结
罪名认定关键裁判规则(福州本地司法口径)
区分帮信罪与开设赌场共犯核心标准: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运营赌博网站,有偿提供账户 + 主动协助资金流转 + 后续入股平台分红,深度参与赌场资金分工,直接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仅单纯出借银行卡、无深度参与赌场运营分工,才存在定性帮信罪空间。
本案赌资流水超百万,属于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期 5-10 年。
本案核心量刑突破
本案法定量刑起点五年以上,法院采纳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四项减轻处罚情节,直接降档至五年以下,最终仅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实现大幅减轻处罚,是福州地区涉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从犯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
司法裁判尺度提示
即便具备多项从宽情节,曾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长期有偿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入股赌场参与分成,综合社会危害性较高,法院不予适用缓刑;涉网开设赌场类案件,前科、深度参与赌资结算、入股分红均为缓刑适用否决性重要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