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守住数十万货款债权
一、基础信息
1.裁判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裁判时间:2026 年
3.委托方:原审原告(个体建材商店)
4.代理律师:李吉强律师
5.承办律所: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我方客户为个体建材装饰材料经营店铺,多年持续向工程包XX供应装修建材,由包XX现场工人长期签收送货单据,双方阶段性出具欠条对账。交易结束后,包XX长期拖欠货款,仅分多笔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数十万货款拖延数年未结清。
客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全套送货单、阶段性对账欠条、多年持续催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一审法院核对全部有效单据,扣除存疑无关供货记录,最终判决包XX支付剩余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支付逾期利息。
包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大核心抗辩:一是主张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二是辩称部分送货单据系为其他工地供货,不应计入欠款;三是主张以大额现金结清全部货款,且未开票税金应当抵销剩余债务,要求驳回全部原告诉请。
李吉强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上诉理由逐条反驳,构建完整债权保护论证体系:
1.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完整闭环:包XX近年仍有转账付款记录,构成法定时效中断;同时多年持续催款的微信、录音证据连贯完整,能够证明客户不间断主张债权,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2.职务签收行为法律后果由包XX承担:签收工人系包XX长期雇佣现场管理人员,多年持续签收、参与对账出具欠条,其收货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法律责任由包XX承担;对方二审提交的案外人工程合同、证人证言均无法区分案涉供货单据,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现金结清、税金抵销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银行取款记录不能等同于向客户支付货款,无收条、转账凭证佐证现金付款;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直接抵销主债务货款,该抗辩无法律支撑。
同时针对上诉人二审逾期提交的证据,提出举证期限、证据关联性多重质证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包X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包XX需全额支付剩余数十万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包XX自行承担。
客户一审胜诉成果完整保留,债权全部得到司法确认,无需放弃任何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成功收回多年拖欠工程材料款。
四、律师价值
1.提前固定全套债权证据链:一审阶段指导客户整理送货单、欠条、多年催款通讯记录,形成完整债权凭证,夯实胜诉基础;
2.精准运用诉讼时效规则:梳理多年催款、对方还款时间节点,充分论证时效多次中断,彻底破解对方时效抗辩;
3.厘清雇员收货法律责任:结合长期交易习惯、对账欠条,论证工人签收行为归属包XX,剥离案外人无关工地干扰;
4.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清晰说明开票不能抵扣货款,驳斥对方无依据抵销主张,全程保障出卖人货款债权。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建材、工程材料供货,买方长期拖欠货款,有送货单、欠条但拒不结算;
2.买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他人收货、现金结清、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3.工地雇员、现场管理人签收货物,包XX否认收货、拒绝付款;
4.货款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需要二审代理维持债权。
服务指引
工程建材、设备、周转材料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可委托李吉强律师处理。服务包含:债权证据梳理保全、货款纠纷一审 / 二审全程代理、逾期利息主张、强制执行配套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