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涉林犯罪辩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合规。
【法院】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罗XX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刑事辩护。
【案情经过】2024年底,同案人李XX虚构承包某镇某林场林木的事实,骗取娄某某、下某某及被告人罗XX的信任,三人签订木材砍伐销售合同,李XX骗取保证金1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4月,李XX与罗XX与某县某镇某村村民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XX负责办理手续和联系买家,罗XX负责联系工人及现场指挥,组织工人采伐林木。后因废材归属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致停工。经鉴定,现场遗留伐桩459个,活立木蓄积128余立方米,滥伐树种均无保护等级,属于数量巨大。案发后,罗XX主动支付了村民木材收购款。罗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同时,罗XX根据修复方案自愿履行了本案全部的生态修复义务,并出具承诺书。公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对罗XX提起公诉,建议量刑。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罗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罗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从犯,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X与李XX经商量后共同决定边办理采伐许可边砍伐,双方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依法不宜认定为主从犯,对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方面,法院重点审查了罗XX的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罗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村民损失;特别是其自愿履行全部生态修复义务,有效弥补了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了深刻的悔罪表现。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量罗XX的犯罪动机、数量、社会危害程度及自首、认罪认罚、全额生态修复等情节,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人李XX因犯合同诈骗罪、滥伐林木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例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1. 涉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当事人;2. 在共同犯罪中,对责任划分、主从犯认定存在争议,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客户;3. 案发后希望通过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及缓刑结果的涉林犯罪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