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章辉亮律师团队精准辩护,基层业务员成功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团队:章辉亮律师团队
一、案情经过
本案当事人系宁波某贸易公司在职普通业务员,在职期间主要负责联络境外供货商、跟进日常订单执行、传递业务资料、协调基础物流对接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层级为公司基层执行岗位,无任何经营决策、业务审批及通关方案制定权限。
该公司在开展进口贸易业务过程中,因一批进口货物涉嫌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范畴,被海关依法查获,触发刑事立案。案发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核心经办人员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当事人作为业务环节基层工作人员,被一并牵连涉案,依法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全程负责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减轻涉案责任。
二、案件焦点
结合本案全部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章辉亮律师团队精准提炼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也是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核心问题:
1、主观故意认定焦点:当事人作为基层业务员,是否明知涉案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是否具备走私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能否认定其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归责基础;
2、共同犯罪地位焦点:当事人在本次走私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其基层辅助工作行为是否对走私犯罪实施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
3、量刑情节适用焦点: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符合取保候审及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三、律师辩护核心工作
接受委托后,章辉亮律师团队秉持精细化、专业化刑事辩护理念,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当事人入职履历、岗位职责、薪资结构、日常工作内容,并细致核查当事人对公司业务模式、货物属性、进出口合规流程的认知程度,结合走私类案件办案经验,搭建多层级、全方位辩护体系,精准突破案件核心争议问题。
(一)切割主观认知边界,否定犯罪主观故意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构罪核心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仍主动实施相关走私行为。若无主观明知,则缺乏构罪核心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团队通过调取当事人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日常工作沟通记录、工作台账等书证,充分证实当事人处于公司业务信息末端,仅执行管理层下达的基础工作指令,全程未参与货物品名核定、进出口批文申办、通关方案制定、货物采购决策等核心业务环节,客观上不具备知晓涉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控范畴的条件。据此,辩护团队明确主张:不能将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错与违法责任,不当转嫁、泛化至无认知、无决策权的基层执行人员,当事人无本罪所需主观故意。
(二)精准区分主从犯,分离核心涉案责任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与处罚轻重,是本案罪轻辩护的关键突破口。辩护团队结合案件事实精准界定当事人涉案地位:当事人并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决策者,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仅领取固定劳动薪资;其所有工作内容均为辅助性、事务性执行工作,无法主导、操控本次走私行为的实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无决定性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从犯的相关规定,团队明确提出,当事人在涉案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核查货物定性依据,夯实罪轻辩护基础
走私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涉案货物属性、种类、数量、涉案情节直接挂钩。章辉亮律师团队对照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货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逐项核查涉案货物的归类认定依据、追诉标准适用条件,重点排查货物归类争议、证据瑕疵、数量认定偏差等关键问题,从罪名定性、涉案情节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辩护空间,排除加重处罚的情形。
(四)归集多重从宽情节,争取非羁押及轻刑适用
辩护团队全面梳理当事人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构成坦白;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结合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司法精神,团队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极小、涉案作用有限、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依法符合取保候审及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
随后,团队将全套辩护观点、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整理成规范书面辩护意见,递交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及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并多次与承办人员当面沟通、细致说理,逐一厘清案件争议问题。
四、裁判结果
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审查,充分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将当事人的刑事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顺利恢复人身自由。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后,辩护团队持续跟进案件,针对从犯地位、主观恶性、从宽情节等核心问题持续精准说理,全力推动轻刑化处理。最终,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在本次走私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其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判决: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
至此,当事人彻底摆脱羁押困境,无需实际服刑,顺利回归正常工作与家庭生活,案件取得圆满的轻判辩护效果。
五、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单位走私犯罪中基层员工涉案案件,此类案件极易出现“责任泛化”问题,基层执行人员因被动参与业务、不知情涉案而被追责。章辉亮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走私类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精准区分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主观故意与被动履职、主犯核心作用与从犯辅助作用,通过分层辩护、精准突破,成功为当事人剥离核心涉案责任。
本案的成功辩护,既有效维护了普通基层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精准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充分体现了精细化刑事辩护的价值,为同类单位犯罪中基层员工涉案的轻刑化辩护提供了优质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