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协助携带涉案物品入境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辩护争取缓刑
一、审理法院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本案当事人系某贸易公司基层普通行政文员,入职后长期负责公司日常文件整理、人员行程安排及领导交办的基础性、辅助性杂务工作,从未接触公司核心经营与进出口业务,亦未参与过任何境外货物采购、运输、通关相关工作。
在公司一次境外商务活动结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临时安排当事人协助携带一件行李箱入境。当事人基于基层员工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职业常态,未对行李箱内物品进行核查,便遵照指令配合携带入境。入境通关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当场从该行李箱内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查获物品确系象牙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
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当事人随即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全程负责本案刑事辩护工作。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明确表示自身对行李箱内象牙制品完全不知情,仅系执行上级工作安排,未参与涉案物品的采购、包装、藏匿等任何环节,亦无明知物品违法仍刻意携带入境的主观故意。
三、案件焦点
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也是此类走私刑事案件的核心辩护关键:
1. 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当事人作为基层行政文员,是否具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所需的主观明知,能否认定其存在故意走私的犯罪心态,是否可归责其承担涉案刑事责任。
2. 涉案地位与作用认定问题:当事人在本次涉案行为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其仅协助携带行李箱的被动行为,在整体走私行为中是否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3. 量刑与刑罚适用问题:结合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认罪态度、前科情况等,是否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符合取保候审及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
四、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接受家属委托后,章辉亮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梳理当事人入职背景、岗位职责、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从属关系、行李箱交接全过程、涉案前后行为状态等关键事实,固定核心无罪、罪轻证据。同时精准援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走私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裁判规则,从主观认知、涉案地位、量刑情节三大维度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
(一)切割主观认知边界,阻断主观明知归责,否定主动犯罪故意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实施运输、携带入境的行为。若无主观故意,则缺乏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辩护团队通过调取当事人入职材料、日常工作记录、企业岗位职责文件、上下级沟通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系公司最基层行政人员,工作内容仅为日常行政杂务,完全不接触公司进出口、境外采购等核心业务,对案涉行李箱内物品的种类、来源、属性及违法性均完全不知情。
据此,律师团队明确辩护观点:当事人系被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的工具性人员,其携带行为仅为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被动履职行为,无任何主动走私的主观意愿,不能将公司控制人的走私故意转嫁归责于当事人,依法不应以此追究其全部刑事责任。
(二)精准界定涉案地位,锁定从犯身份,争取减轻处罚法定空间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与涉案物品价值、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直接挂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并非本次走私行为的发起者、策划者、出资者,亦未参与涉案象牙制品的采购、包装、藏匿、通关筹划等核心犯罪环节,仅在上级指令下实施了辅助携带入境的单一、被动行为,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在整个走私链条中仅起极其次要的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辩护团队据此精准锁定当事人从犯地位,为案件减轻处罚奠定核心基础。
(三)归集全维度从宽情节,夯实取保、缓刑适用基础
章辉亮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当事人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系统论证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及缓刑法定条件:其一,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二,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三,当事人有固定住所,家属具备完善的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适用缓刑足以防止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辩护团队将全部辩护观点、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整理成规范书面辩护意见,依法递交海关缉私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及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并多次与承办案件工作人员当面沟通、细致说理,逐一厘清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争议,全力推动案件轻缓化处理。
五、裁判结果
海关缉私局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及辩护意见,采纳律师辩护观点,依法将当事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解除羁押、重获人身自由。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后,章辉亮律师团队持续跟进辩护,反复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阐述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主观恶性极小、全案从宽情节等核心辩护意见。最终,审理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