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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晶晶律师代理某触电人身损害案胜诉,为家属获赔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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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晶晶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面对供电企业以“非产权人”抗辩,律师敏锐抓住其收取电费及法定安全巡查义务,成功突破产权壁垒,促使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35%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厘清了村委会的管护责任与行政部门的监管边界,最大化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侵权法理功底与卓越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2025年8月8日16时许,死者马X在某市某县某镇某村北地的责任田准备浇地时,在某村农田机井口处接线头时不慎触电身亡。经某医院诊断,马X的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死亡。马X系原告单某之夫、原告宋X之子、原告马X甲与马X乙之父。事故发生后,四原告认为案涉机井及周边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某供电公司、某村委会、某镇政府、某农业农村局及某农投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或监管职责,遂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84万余元、丧葬费4.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万元等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

 

某供电公司辩称,案涉低压线路非其产权,系某农业农村局出资建设,其无权管护亦非监管部门;死者自身违规操作是事故直接原因。某村委会未到庭答辩。某镇政府辩称,其仅承担综合监管职责,非直接管理主体,已尽到督导义务。某农业农村局辩称,机井已验收交付,其无后期维护及监管职责。某农投公司辩称,案涉区域不在其项目实施范围内,其非维护单位。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某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以非案涉低压设施产权人为由抗辩,争议在于其作为供电企业及电费收缴方,是否对非产权的用电设施负有安全巡查与隐患提示的法定义务。

2. 某村委会是否尽到了管护职责。某村委会作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在机井长期未维护、井房缺失、线路裸露的情况下,是否因疏忽管理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某镇政府、某农业农村局、某农投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争议在于上述主体是否为案涉线路的直接管理者或所有者,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过错。

4. 死者马X自身的过错比例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安全措施下自行接线,其自身过错比例应如何划分,以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案经过

贺晶晶律师接受四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办案工作。首先,贺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案涉机井旁未配备机井房、漏电保护器和闸刀,电线线头裸露,村民浇地需自行将裸露进线及出线搭接到自带水泵遥控器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其次,贺律师调取了某派出所询问笔录、村委会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还原了死者触电身亡的完整过程,并梳理了机井的建设、产权、管护及电费收缴流程,查明案涉机井管护员牛X系替某供电公司收取电费。

针对某供电公司“非产权人”的抗辩,贺律师深入检索《供电监管办法》及《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明确指出供电企业虽非低压设施产权人,但作为供电服务及电费收缴方,负有安全巡查、隐患提示及告知整改的法定勤勉注意义务。在庭审中,贺律师据理力争,清晰界定了各被告的责任边界,有力反驳了某镇政府、某农业农村局及某农投公司的免责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核心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低压电致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死者马X未采取安全措施自行接线,应承担55%的责任。某供电公司未及时阻止村民私自接电并提示整改,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未尽到日常维护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镇政府、某农业农村局、某农投公司非直接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核定四原告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4万余元、丧葬费4.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万余元,共计9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0.5万元。最终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四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含精神抚慰金1.5万元);某村委会赔偿四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9.6万余元(含精神抚慰金0.5万元);驳回四原告对某镇政府、某农业农村局、某农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四原告负担两千五百余元,某供电公司负担三千余元,某村委会负担一千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农村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机井及配套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农田机井的产权、管护权往往存在分离或移交不清的情况。本案判决明确了供电企业在非产权情况下的延伸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村委会作为直接管护主体的安全保障责任。这不仅为今后处理类似农村农业生产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也倒逼相关主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具有显著的社会治理意义。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农村农业生产中因机井、低压用电设施漏电、裸露导致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纠纷。特别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涉及供电企业、村委会、农业农村部门等多方主体时,关于设施产权归属、日常管护责任划分、供电企业安全巡查义务以及死者自身过错认定的法律适用场景。

 

七、案件总结

农村用电安全事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农田机井线路裸露、缺乏漏电保护装置等隐患长期存在,暴露出基层设施管护的严重缺位。贺晶晶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突破了供电企业“非产权即无责”的抗辩壁垒,依法追究了供电企业与村委会的相应责任,最大化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各方主体,农田水利设施“建管并重”,唯有明确责任、消除隐患,方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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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晶晶,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2016 年正式执业,深耕县域基层法律服务十余年,兼具完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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