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刘X因大理石买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刘X欠付原告王X大理石费用共计2.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刘X应于2023年11月1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X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X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逾期支付货款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王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于欣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大理石费用2.5万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300余元,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某法院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大理石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当承担的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如何计算。原告主张双方已明确结算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理应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还款的具体期限、分期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进行了协商与博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X向原告王X支付大理石款2.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一千元,合计2.6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6年8月30日前支付七千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1.9万元。若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王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刘X需增加支付违约金五千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余元,由被告刘X负担,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王X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审判员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