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专业刑事律师冀黎律师代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
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 王X(化名),女,2001年出生,无业。
辩护人: 冀黎律师(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X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发送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链接及二维码,引导他人付费观看。经鉴定,其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发后,王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冀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了精准有效的辩护工作:
厘清犯罪情节,论证主观恶性较小: 冀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王X系初犯、偶犯,传播范围相对有限,获利金额仅为数千元,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低。
推动认罪认罚与退赃,夯实从宽基础: 冀律师积极引导王X真诚悔罪,协助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王X的家庭情况说明及社区表现证明,佐证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争取审前分流: 冀律师结合类案检索结果,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辩护意见,强调对年轻初犯适用不起诉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教育挽救与社会回归。
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X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决定理由:
检察机关认定,王X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
律师价值
本案是冀黎律师在网络犯罪领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范例。他敏锐把握“情节轻微”这一核心辩点,将抽象的法律评价转化为可验证的事实要素;通过推动退赃与认罪认罚,将当事人的悔罪意愿转化为具象的从宽筹码;更以类案检索和政策解读增强说服力,使辩护意见兼具法理深度与实践温度。尤为可贵的是,冀律师始终关注年轻当事人的未来,避免刑罚标签对其人生造成不可逆伤害,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挽救一人”的辩护价值,彰显了刑辩律师在数字时代的人文关怀与专业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