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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专业刑事律师冀黎律师代理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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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专业刑事律师冀黎律师代理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

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 谭X(化名),男,1977年出生,个体工商户。

同案人: 谭XX(化名,已起诉)。

辩护人: 冀黎律师(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谭X与谭XX合谋,由谭X采购无商标的木地板原材料,谭XX负责雇佣工人喷上某知名地板品牌的注册商标并进行包装,随后将假冒地板用于工程项目中。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五十余万元。案发后,谭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冀黎律师为谭X进行了有力辩护:

 

    厘清地位,论证从犯情节: 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明确谭X在犯罪链条中仅负责采购原材料,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是争取减轻处罚的核心辩点。

    强调自首,争取法定从宽: 律师指出,谭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辩护,争取免予刑罚: 律师向检察机关强调,谭X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案犯已赔偿权利人全部损失,本人也退缴相关款项,综合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谭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谭X不起诉。同时,因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获利,退缴的八万余元被依法退还。

决定理由:

检察机关认定,谭X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律师价值

本案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冀黎律师精准定性,成功论证“从犯”地位,为无罪化处理奠定法律基础;全面挖掘“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同案犯已赔偿”等情节,形成完整辩护体系,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最有利决定;同时关注当事人财产权益,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实际获利”的意见,成功追回被扣押款项,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彰显了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的专业性与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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