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与设计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代理,追索剩余设计费及逾期利息。
【案情经过】
万X经朋友介绍结识某公司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助理院长兼设计总监姚X。姚X称负责某文旅项目招标事务,委托万X制作设计方案。因万X无资质无法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补签《设计费用支付协议》,约定万X负责投标前期方案设计,设计费15万元。姚X个人账户预付4万元,余款11万元于2022年3月1日前付清。万X依约于2022年1月9日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提交,某公司审核认可后用于投标并顺利取得资格。投标结束后,万X多次催要尾款,姚X以需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打回等理由推脱拖延。万X认为姚X作为某公司中层干部,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属职务代理,某公司应承担责任。遂委托刘欣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姚X与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1万元及逾期利息。姚X辩称万X未完成效果图设计、景观设计等全部工作,仅同意支付8万元;某公司认可万X完成部分工作,同意支付8万元。
【争议焦点】
1. 万X是否按约完成全部承揽事项,姚X主张扣除部分款项的抗辩是否成立。被告主张规划设计应包含效果图设计及设计方案汇报,且因万X未述标导致未中标,故应扣减费用。
2. 姚X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主张姚X作为中层干部,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属职务代理;被告则主张协议系姚X个人签订,非职务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X与姚X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一,刘欣律师指导万X提交了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效果图设计不在万X合同义务范围内,由第三方团队完成,且述标安排系团队共同商议结果,并非万X拒绝讲标。法院认定万X已按约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姚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万X违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姚X支付设计费11万元及逾期利息。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协议系姚X个人签订,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不构成职务代理。但鉴于某公司在庭审中同意支付8万元并认可利息标准,法院将其视为某公司自愿的债务加入,判决某公司在8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万X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1. 因资质问题被迫以个人名义代签协议,面临合同相对方推诿扯皮的客户;2. 在承揽或定作合同中,被发包方以“工作成果不合格”或“未完成全部工作”为由恶意克扣尾款的客户;3. 涉及员工职务行为认定争议,需追究公司连带或共同付款责任的客户;4. 缺乏书面验收凭证,需通过微信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还原履约事实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