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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律师代理影视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成功击穿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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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律师 在线
上海中联(北京)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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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律师在二审中面对对方突击变更出资方式、企图“金蝉脱壳”的危机,敏锐识别其恶意逃债本质。通过严密的质证,从知识产权权属、评估程序、资产变现能力等多维度击破对方伪造的实缴证据。同时,精准把握新《公司法》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向法庭充分论证对方变更出资方式对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害,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其恶意逃债行为并予以训诫,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公司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代持及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区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主张未实缴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某影视公司与某影业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影业公司应支付某影视公司服务费及报销款共计18万余元。因某影业公司未按期履行,某影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影视公司查明某影业公司股东罗X某认缴出资700万元、董X某认缴出资297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60年。某影视公司遂起诉要求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中,罗X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公司对案外人享有债权足以清偿债务,董X某则提交借款及股权质押合同等主张自己仅为股权代持人。一审法院适用新《公司法》认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判决罗X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董X某的诉请。罗X某不服上诉,并在二审期间突击以知识产权作价实缴出资、变更公司名称及章程,企图逃避债务。刘欣律师代理某影视公司参加二审诉讼,坚决主张对方系恶意逃债。

 

【争议焦点】1. 某影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到期;2. 罗X某在二审期间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否构成完成实缴义务,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董X某作为名义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罗X某的责任,虽然法律未禁止变更出资方式,但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方式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罗X某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且诉讼期间擅自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变现能力弱的知识产权,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技术已实际成为公司资产,认定其未完成实缴出资。法院指出,某影业公司在诉讼期间的一系列操作具有明显的对抗诉讼、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对此予以训诫。某影业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关于董X某的责任,其作为代债权人持股的名义股东,无需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罗X某在未实缴出资700万元范围内对某影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项。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公司欠款不还、强制执行无果,且发现债务公司股东存在认缴期限未届满、突击变更出资方式、恶意转移资产或变更公司信息以逃避执行等情形,需要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穿透公司面纱实现债权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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