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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汪伦律师代理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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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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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夯实认罪认罚与退赃基础,推动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庭审精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使当事人免于收监服刑,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个人及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轻刑化处理。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怀宁县XX怀检刑诉某 号案件,被告单位怀宁县甲公司、怀宁县乙公司、怀宁县丙公司,被告人A、B、C、D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某 年某 月至某月,怀宁县甲公司,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情形下,时任法定代表人B向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向江苏XX某公司虚开 45 份发票,价税合计 XXX 元,税额 579802.38 元;向南通某某公司虚开 3 份发票,价税合计 338250 元,税额 38913.72 元,按照票面金额收取开票费用,涉案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案发后B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8 万元。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建议对B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被告人B委托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告人B委托后,汪伦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涉案发票数额、资金流水、到案经过、退赃情况等核心证据。多次会见B核实案件细节,厘清当事人到案供述变化过程,精准锁定从轻量刑情节。庭审中,汪伦律师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B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如实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结合全案事实、认罪认罚制度、各被告人退赃、坦白、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单位怀宁县甲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B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律师价值提炼

精准梳理全部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推动法院采纳从宽意见;

充分沟通稳定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夯实从轻量刑基础;

庭审专业发表辩护观点,成功争取缓刑结果,当事人无需实际收监服刑,最大限度降低本案对个人、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适用场景及服务指引

适用案件类型:各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包括单位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涉案涉税犯罪。

委托时机建议:案件侦查阶段即可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尽早会见嫌疑人,指导当事人规范供述、妥善处理退赃事宜,为后续从轻处罚创造条件,不要等到审判阶段再寻求法律帮助。

服务内容范围:律师可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包括案件阅卷、多次会见、梳理涉案金额、分析证据漏洞、协商认罪认罚量刑、庭审辩护等。

企业客户提示:企业经营务必规范发票管理,无真实货物交易切勿开具发票;一旦涉税案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避免因处置不当加重刑事处罚。

当事人注意事项:如实向律师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完整提供涉案合同、账目、资金记录等材料,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总结:涉税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量刑压力高,专业刑事律师能够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有效争取宽缓处理结果,降低刑事处罚带来的人身自由、经营层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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