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李X原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婚生女李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特别是在女儿出生后,双方因经济压力、购房规划以及家庭责任分配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争吵不断。原告杨X指出,被告李X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以工作繁忙为借口,长期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与抚养义务,且在此期间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上述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几近消亡。原告杨X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佘某律师与汪鸿飞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五千七百余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核心协商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婚生女李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原告主张抚养权并要求较高抚养费,需考量被告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需要以及双方的抚养条件;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双方需对名下财产进行梳理,并确定合理的折价补偿金额;其三,原告主张的家务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被告给予的补偿数额;其四,特定贵重物品的归属与处理。双方需就被告处存放的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原告杨X与被告李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婚生女李X随原告杨X共同生活,被告李X自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第三,被告李X于2025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杨X财产折价款13万元;第四,存放于被告李X处的金手镯一枚(重36.78克)双方同意赠与女儿李X,被告需于同期限前将该手镯交付原告代为保管;第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