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企业债务催收。
【法院】
某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某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方向为要求被告某塑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其独资股东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某塑化公司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11次向原告某商贸公司借款共计172万余元。其中前五笔合计100万元,双方于2021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3月25日。因某塑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未能按时还款,基于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与被告某塑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系好友关系,原告为支持被告摆脱困境,继续通过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及微信等方式出借6笔共计72万余元。截至2021年7月19日,累计出借172万余元。
此后,王X通过微信及现金形式陆续还款共计1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53万余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池娜律师提起诉讼。池娜律师在全面梳理证据时发现,某塑化公司系王X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借款过程中,陈XX个人账户与王X个人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严重混同。据此,池娜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将王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多笔、多渠道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借款本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
2. 被告王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未能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在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塑化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5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被告王X作为独资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塑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53万余元及利息(以15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X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企业间或个人间存在多次、多笔资金往来,缺乏规范借款合同,导致债权难以确认的客户;
2. 债务人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逃避债务,但其股东存在转移资产或财产混同嫌疑,需要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客户;
3. 面对债务人失联或拒不到庭,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缺席判决并强制执行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