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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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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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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通过梳理备忘录中的“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条款,巧妙化解了被告拖延结算的僵局,为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应对被告关于“未开票不付款”的抗辩,明确开票附随义务与付款主给付义务的法律界限,成功说服法院。最后,合理调整诉讼请求,精准计算逾期利息起算点及优先受偿权范围,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项目相关楼栋及地下车库等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2653万余元。合同对付款进度及质保金支付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双方签署备忘录,约定被告应在取得竣备证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逾期则按原告上报结算书金额确认。原告按期提交送审价为23055万余元的结算资料并多次催告,被告逾期未完成结算。原告遂诉至法院,初诉请支付工程款4161万余元及利息、确认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变更工程款本金为3926万余元,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并增加返还1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涉案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及开票义务是否影响付款;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及保证金返还的依据;三是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辩称水电部分审定价已变更为1405万余元,总价应为22770万余元,已付款18843万余元,且3%质保金未达支付条件,同时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对逾期利息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开具发票并非付款前提,被告应依约付款。关于结算金额,结合双方确认的审定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确认工程总结算金额为22770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3%质保金后,被告应付工程款为3243万余元。因被告未按备忘录约定限期完成结算,法院支持原告以51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以273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此外,法院确认原告在3243万余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保证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24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原告优先受偿权,返还10万元保证金,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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