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15日晚7时许,原告A在某市某区某文化广场正常参与广场舞活动时,被告B(未成年人)将球踢入广场舞人群,并突然冲进人群捡球,导致A被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A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T12胸椎骨折,并进行了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住院数日后出院。经某鉴定所鉴定,A因外伤致T12椎体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并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经某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A特委托任燕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B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是否应就原告A的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如何依法确定。庭审中,被告辩称B对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标准过高。针对监控录像因光线较暗无法看清是否直接撞击的难点,任燕律师巧妙组织证据,结合监控视频中B冲进人群、A随即倒地、B停留后躲避逃离的连贯动作,以及某派出所对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有力证明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明确指出B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突入人群存在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理应担责。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结合现有监控录像、在场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A系因B行为所致而摔倒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三被告主张无关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存在过错,A无过错,B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损害赔偿款14.4万余元(该赔偿费用可先从B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两被告支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余元,原告负担四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