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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老员工劳动维权应诉,全额驳回10.8万经济补偿金巨额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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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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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整理、庭审出庭、判后解读全程跟进,一次性化解超14万元索赔风险,为制造企业挽回十余万元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企业劳动合规律师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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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老员工劳动维权应诉,全额驳回10.8万经济补偿金巨额诉求

## 承办律师:牛可茵(广东肇庆深耕制造业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 一、案件背景

本地陶瓷制造企业一名工龄长达18年车间操作工,2007年入职,双方逐年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受行业市场下行、订单大幅缩减影响,企业遵循陶瓷行业年末统一停窑检修、阶段性停工的长期经营惯例,分多轮发布放假、延迟复工通知,同时明确停工生活费发放规则与领取流程,要求员工按期返厂登记方可领取补助。

该老员工待岗数月后,单方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主张20251-6月全额月薪36066.54元、18年工龄对应经济补偿金108199.62元,两项索赔合计超14万元。

涉事陶瓷制造企业委托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牛可茵律师全程代理一审应诉工作。牛可茵长期服务肇庆陶瓷、加工制造类工厂,精通广东省劳动仲裁与法院统一裁审规则,熟悉本地停工放假、待岗生活费、被迫解除类劳动纠纷裁判尺度,专门处理工厂大额经济补偿金抗辩类案件。

## 二、案件经过

1. **用工与停工基本事实**

劳动者在职18年,企业每年年末停窑检修、春节统一放假为行业常规;2024年底至2025年年中,企业因订单不足分批次通知停工、延后复工,先后多份书面公告明确停工周期、生活费发放标准(当地最低工资80%)以及领取要求:员工需按期回厂登记签字方可领取。该员工仅短暂返岗出勤5天,未按要求回厂登记领取停工生活费。

2. **员工仲裁+一审起诉**

劳动者以企业拖欠全额月薪、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仲裁阶段主张十余万补偿金,仲裁仅支持少量停工款项,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坚持全额工资、全额经济补偿金诉求。

3. **律师出庭全面抗辩**

牛可茵律师梳理全套停工通知、工资流水、行业惯例、省级司法判例,从停工合理性、待岗生活费性质、补偿金法定构成三大维度构建完整抗辩逻辑,重点对抗10.8万经济补偿金诉求。

4. **法院采纳核心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 三、核心争议焦点

1. 企业因市场缺单阶段性停工,停工周期未满半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此索要十余万经济补偿金?

2. 停工待岗生活费是否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员工能否按照在岗全额月薪主张停工6个月全部工资?

3. 企业明确了生活费领取流程,员工自身未按期回厂登记,能否认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4. 停工生活费未足额发放,是否属于劳动者单方被迫解除、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5. 劳动者主张的108199.62元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全部驳回?

## 四、诉讼过程(牛可茵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 (一)诉前证据梳理与抗辩方案搭建

1. **完整归集全套书面证据**

系统整理多份停工、延迟复工、生活费发放公告、历年放假通知、员工工资发放流水、出勤记录,完整证明:企业停工系客观行业经营困境、提前书面告知全体员工、明确生活费发放标准与领取条件、劳动者自身未按规定登记领取补助。

2. **检索省级权威判例与裁审纪要**

调取广东省高院、肇庆中院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提炼两大核心胜诉依据:

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半年,不属于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解除主张补偿金不予支持;

待岗生活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未发放生活费不构成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3. **分层拆解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方面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分段核算法定停工工资、生活费,剔除劳动者全额月薪的不合理诉求;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否定两项解除事由,从根源推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基础。

4. **区分行业特性辅助说理**

整理肇庆陶瓷行业年末停窑、阶段性停产通用经营模式,佐证企业停工安排具备行业合理性,不存在刻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观过错。

### (二)庭审核心代理抗辩工作

1. **核心抗辩:全额驳回10.8万经济补偿金**

庭审分两层完整论证补偿金不应支持:

停工时长未达半年合理区间,依据省高院统一裁判口径,企业阶段性停工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该解除理由不成立;

待岗生活费属于生活补助,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对应的工资报酬,法律未规定未发放生活费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索要补偿金;且本案是劳动者自身未按通知回厂登记,并非企业恶意拒付报酬,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的法定条件。

综上,劳动者属于主动离职,无权主张高额经济补偿金。

2. **厘清停工薪资法定计算规则**

当庭逐条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分停工首月全额工资、超周期按最低工资80%发放生活费两套标准,逐项核算法定应付金额,大幅削减劳动者主张的36066.54元全额工资诉求。

3. **举证生活费发放前置条件**

提交20254月书面通知,证明企业已明确告知领取流程,是劳动者自身未到场登记,不存在恶意拖欠薪资的主观过错,区分未发放补助恶意欠薪的法律边界。

4. **引用本地、省级同类判例强化说理**

庭审当庭出示省高院、肇庆中院同类劳动纠纷生效判决,向合议庭展示统一裁判标准,增强抗辩观点说服力。

### (三)庭后跟进工作

庭审后提交详尽书面代理词,附判例原文、薪资分段核算明细;判决出具后逐条解读判项,同步为企业出具停工放假、生活费发放流程合规优化方案,规避后续同类大额索赔风险。

## 五、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牛可茵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如下: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630日解除;

2. 仅判令企业依法分段支付停工工资、生活费合计13238.92元,大幅削减原告诉求的36066.54元高额工资;

3. **全额驳回原告108199.62元经济补偿金全部诉讼请求**,企业无需承担该十余万元巨额赔付;

4. 本案诉讼费仅由企业承担10元。

企业十余万元大额赔付风险完全化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 六、案件意义与办案亮点

### (一)案件典型裁判价值

1. **确立肇庆制造业短期停工补偿金裁判标准**

本案为本地陶瓷工厂标杆判例,明确企业因市场订单不足停工半年以内,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为本地加工制造企业停工用工纠纷提供清晰裁判参考。

2. **明确待岗生活费法律定性**

法院采纳代理观点,认定停工生活费属于生活补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劳动报酬,单纯未发放生活费不构成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统一本地同类案件审理尺度。

3. **划分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领补助的责任边界**

企业已公示生活费领取流程,劳动者未按期登记签字,不能直接认定企业恶意拖欠报酬,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

4. **细化跨年度停工薪资分段计算规则**

清晰区分停工首月全额工资、超长停工最低标准生活费,纠正劳动者停工即全额发放月薪的错误主张,规范停工薪资核算标准。

### (二)牛可茵律师专业优势与办案贡献

1. **深耕肇庆制造业劳动法律服务,熟稔本地裁审体系**

牛可茵长期对接肇庆陶瓷、五金工厂处理劳动争议,精准掌握广东省高院、肇庆中院统一裁判口径,抓住停工未满半年不支持补偿金”“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两大核心胜诉要点,直击对方十余万索赔根基。

2. **证据体系完整,事实与法律双重闭环抗辩**

全面归集多份停工公告、工资流水、行业惯例材料,同步引用省级权威司法文件与同类生效判例,事实证据、法律说理相互印证,成功说服法院全额驳回巨额经济补偿金诉求。

3. **多层次逻辑拆解对方全部诉讼理由**

从停工合理性、生活费法律性质、劳动者自身过错三个维度层层递进抗辩,完整否定劳动者两项被迫解除事由,从根源消灭企业大额赔偿风险。

4. **精细化核算应付停工款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支出**

严格依照地方工资条例分段测算应付金额,剔除无事实、法律依据的高额工资主张,仅保留法定应付停工薪资,压缩企业赔付成本。

5. **个案解决+长效合规双重服务**

应诉之余为企业梳理停工通知、生活费发放、员工登记全套规范流程,从源头预防后续劳动者大额经济补偿金索赔,实现一次性化解纠纷、长期用工风险防控双重价值。

6. **一站式全流程代理,高效化解企业巨额诉讼危机**

从证据整理、庭审出庭、判后解读全程跟进,一次性化解超14万元索赔风险,为制造企业挽回十余万元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企业劳动合规律师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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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可茵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系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认真负责、细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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